内蒙古能种植的满天星花吗
内蒙古地区适合盆栽种植满天星花。满天星原产于欧洲、非洲北部及亚洲中、西部的夏季干燥地带。满天星性喜凉爽,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的条件下,生长最佳,生长适温为15℃~25℃,在 30℃以上或 10℃以下容易引起莲座状丛生,只长茎不开花。
[生长习性]:满天星较耐阴,耐寒,在排水良好、肥沃和疏松的壤土中生长最好。栽培土质以微碱性的石灰质壤土为佳,排水、日照需良好。植株高度已有20厘米以上,灌水量酌量减少,稍干旱能促进开花,尤其开花后排水不良或长期淋雨,根部易腐烂。
[繁殖方法]:满天星繁殖以扦插主。春季可进行硬枝扦插,剪取上年的成熟枝条10~15厘米长,插入沙床,一般30天左右生根。在梅雨季节可采用嫩枝扦插,选取当年顶端嫩枝扦插,插后2~3周可生根。每年春季换盆时,增加新鲜肥沃土壤,生长期保持盆土湿润,每2周施薄肥1次,促使多发枝叶,开花繁茂。
[用途]:满天星初夏时,白色小花不断,花朵繁盛细致、分布匀称。犹如繁星,朦胧迷人,又好似满树盖陪衬花卉雪,清丽可爱,适宜于花坛、路边和花篱栽植,满天星也非常适合盆栽观赏和盆景制作。
[注意事项]:盆栽满天星秋天注意整株修剪,保持优良株形。定植前土壤要用甲醛溶液消毒。虫害主要是螨类和蚜虫,可用三氯杀螨醇1000倍液和杀灭菊酯1500倍液喷杀。满天星病害主要有叶斑病危害,可用65%代森锌可湿性粉剂600倍液喷洒。
内蒙古自治区农用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用种子,是指粮食、油料、棉花、蔬菜、瓜类、果树、麻类、药材、烟草、绿肥、草本花卉等播种用的籽粒,也包括其他繁殖用的根、茎、苗、芽和果实等材料。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用种子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种子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生产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
(三)做好市场预测、信息服务和种子产购销协调工作;
(四)管理农作物新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和种子生产、加工、质量检验等技术工作;
(五)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六)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
(七)培训种子管理和技术人员。
种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中国种子管理员证》,佩戴《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良种生产、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对种子建设的投入应当列入计划和预算。第六条 在种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品种选育与审定第七条 自治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科学院负责。
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必须将引种名称、说明书及适量种子,送交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登记、译名、编目,并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备案。
向国外提供或者交换、出售种质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农作物新优品种引进,由自治区、盟和设区的市种子管理机构统筹安排,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办理。
从国外引进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引种和植物检疫的规定办理,并进行检疫和隔离试种。第九条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业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和种子管理机构进行。
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和农民选育优良品种,加快品种更新更换,防止种子混杂和退化。第十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委员会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和科技人员组成。
盟、设区的市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新优品种的初审和推荐。
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自治区内选育和由区外引进的品种,须经审定、认定通过,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后方可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农作物新优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审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事业费预算。
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示范及报审品种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种子生产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种子基地包括原良种场、特约种子村、种子户及其他繁种基地。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应当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生产适销对路的高产优质品种。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生产单位、农户及需种单位签订种子产购销合同。第十五条 从事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农作物品种标准和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种子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种子生产基地和繁制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
(二)有直接参与和熟悉种子生产的农业技术人员;
(三)生产种子的品种,必须是审定通过的品种;
(四)生产的种子,必须纳入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的计划。第十七条 杂交种子和常规种子的原种,由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制定计划,组织生产;杂交种子亲本,由盟、设区的市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组织提纯复壮和繁殖;杂交种子制种和常规作物原种,由旗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生产;苏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可代繁种子。
常规作物良种在农业技术部门指导下实行多渠道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