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花需要啥手续?

   发布日期:2023-10-15 09:41:08    
农村养花需要啥手续?住宅院内养花属于个人的对居住环境的打理,并不需要什么手续,办花卉苗圃基地需要去林业部门办理植物检疫证,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然后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

农村养花需要啥手续?

住宅院内养花属于个人的对居住环境的打理,并不需要什么手续,办花卉苗圃基地需要去林业部门办理植物检疫证,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然后去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体流程可去办证窗口详询。 根据2013年某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苗木花卉流通环节办证和手续的通知》内容指出:凡销售出县用种子20厘米(含)以上的苗木花卉,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苗木出圃证明,到所有县(市、区)办证窗口办理植物检疫证;凡县内销售的自繁自育苗木花卉不需办理植物检疫证;自繁自育20厘米以下的苗木花卉在运输销售出省时,经营户可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苗木出圃证明直接办理植物检疫证。苗木花卉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证

昆明园林绿化介绍?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昆明园林绿化管理,在民国以前,基本处于分散和各自独立的状况。民国时期,逐步有所统一,但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职能机构,公园名胜的管理,包括人事任免、设备购置、维修建设及社会性活动等,都由政府直接负责。1950年昆明军事接管至1958年,这段时间,昆明园林绿化先后由昆明市文教局公园科、昆明市城建局园林科、文化局园林科负责管理。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成立时间

1958年12月17日

办公驻地

昆明市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发(2002]1号),设置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是主管全市城镇园林绿化和园林艺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

历史沿革

1958年12月17日,昆明市园林管理局成立,机关编制15人,设秘书室、公园科、绿化科。1963年增设人事保卫科,1966年成立政治处,下设组织科、干部科、办公室。主要管理所属公园及市区的街道绿化。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停止工作。

1968年8月,昆明市革命委员会成立,撤消昆明市园林管理局。园林绿化工作并入昆明市城市建设局,设园林科管理。

1978年3月18日,根据中共昆明市委(1978)30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园林局重新恢复成立。编制40人,设办公室、劳动人事科、公园科、绿化科、财务科、规划工程科、政治处。1985年,科改处。

1978年8月18日,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党(1978)462号文件精神,昆明市园林局成立"昆明市园林局党组"。1983年11月21日,经中共昆明市委昆组(1983)162号文件,园林局成立"中共昆明市园林委员会",委5名,设办公室及组织宣传部。1989年11月23日,中共昆明市委昆发(1989)63号文件精神,撤消"中共昆明市园林局机关委员会"成立"中共昆明市园林局委员会"。

主要任务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是昆明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主要工作任务是:依照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实施方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条例的执行和检查;拟定有关园林绿化法规及执行监察、指导、督促、协调县区园林绿化部门工作的开展及完成;负责城镇绿地占用、树木砍伐及建设项目绿地率的审批;组织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检查、批评、表彰;处理各种违章事件;担负市区假日及重大活动的街景布置的实施和指导;领导园林学会、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对所属公园、苗圃及其他单位的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

机构职责

一、职能调整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的职能调整为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

1.原昆明市建委承担发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风景区建设许可证审批的职能。

2.圆通山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加强全市城镇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协调、指导、服务职能和园林绿化执法、监管。

2.加强对全市绿化行业和各县(市)区、镇所在地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3.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的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凡能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2.将城市绿化经营企业设计、施工年检审批,改为登记备案。

(四)下放的职能

1.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园林绿化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下放到各县(市)区和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绿色图章”制度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初审权,下放到各县(市)区。

3.将侵绿、毁绿行为的查处执法权下放到各县(市)区执法部门管理。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昆明市园林绿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拟订全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组织编制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根据专业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城镇绿化行业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制定公园、风景区环境质量等级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检查、评定。

(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市域范围内园林绿化重大项目立项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规划的审查和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批。

(五)按照“绿色图章”制度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进行审批,按照市政府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办树木砍伐移栽等项目的审批,并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六)负责发放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风景区建设许可证;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丙级以下(含丙级)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进行审批;对全市园林建筑施工队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三级以下(含三级)的资质进行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和使用市政府安排的园林绿化专项资金。

(八)负责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并对服务质量和资源保护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负责市级各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指导各县(市)区及民办公园的建设和发展。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涉及园林、园艺的苗木、花卉生产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城镇绿化普查和统计工作,开展园林绿化质量评选活动。

(十)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调查,并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

(十一)制定园林绿化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技术开发利用,推广科研成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科技发展;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人员的评审、培训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指导风景园林学会、公园协会工作和对外园林绿化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园林建设、文物保护、古建筑保护、经营管理及护林防火、治安保卫工作;配合公安部门,确保重大节日和重要内、外事活动安全。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2名;局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中层领导职数10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项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不再向三个开发(度假)区派驻分局及相关人员,而是对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组织架构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对外联络、新闻宣传和接待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与协调,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文书、机要、保密、档案、保卫、综合治理、信访;负责国有资产、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

法规处

贯彻实施国家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照省、市地方性法规,拟订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园林绿化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政策调研及园林绿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及园林绿化争议的法律事务工作;调查和处理破坏园林绿化的重大问题和事件;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及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园林规划建设处

组织编制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负责办理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建设许可证的审批事宜;负责全市园林建筑工程质量评比;负责全市园林仿古建筑工程市场调查,拟订有关管理办法,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负责市属各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市园林建筑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并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园林建筑施工资质的审批事项;负责全市园林

建筑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园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负责园林工程的质检、监理和造价咨询;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的订立,以及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工程结算初审、上报;负责局系统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填报。

绿化处

依法对全市城镇绿化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办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规划、指标的审批事宜,参与市域范围内园林绿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调查并拟订保护、管理措施;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绿化工程规划的审查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事宜。指导全市绿化工程的招投标、监理、质检、造价咨询;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并对丙级以下(含丙级)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进行审批;对因城市改造占用绿地和树木砍伐、修枝、移栽进行审批的工作;负责全市城镇绿地系统和树种普查、调查、统计工作;开展创建“园林城市”、“花园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

风景园林处

依法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的技术工作,指导主城区范围内风景林地建设工作;开展创建精品公园、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古典建筑管理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及建档工作;对在公园内举办各类活动进行审查,做好对外宣传;负责昆明市游乐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注册登记;指导市公园协会的工作。

科技处

拟订园林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园林科技信息工作,组织园林绿化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承办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管理及表彰奖励事宜;组织指导园林绿化科技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风景园林学会的日常工作和对外科技交流。

财务处

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监督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拟订财务收支计划、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编报园林系统财务决算;对局系统内的一切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控制、监督、检查、审计;加强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做好各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并对局机关所属单位经费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负责本系统内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审验、业务培训指导;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对外联络、协调、办理。

人事劳动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改革;组织开展园林绿化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培训站的日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园林绿化、野生动物饲养、古典建筑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九)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浙江省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道路建设与养护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分别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以及城镇市区道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的建设、管理和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交通部门主管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城建部门主管城镇市区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公安机关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维护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是公民的义务。对违反道路管理和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道路建设与养护

  第五条 道路建设应统一规划,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道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国道:按国家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省道: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县道:由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乡道: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或单位提出规划,报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城镇市区道路:按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城建部门组织实施;

  (七)穿越城镇市区的国道、省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交通主管部门按整条公路的统一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其地下给水、排水等管道工程由城建部门负责同步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需跨越铁路、河道、水利工程、管线等设施时,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建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八条改建、维修道路,修建单位必须设置标志,维持通车,未经批准不得中断交通。因违反施工规则而引起交通阻塞或造成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动员和组织附近单位及沿线群众,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及时排除路障,恢复交通。

  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拨款新建、改建的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施工,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包揽,不得阻挠施工队伍正常施工。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

  第十条 公路养护实行责任制。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实行专业养护;一般县道和乡道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承包养护或专业养护。公路养护单位应有计划地改善路况,保证路面平整、路容整洁、边沟畅通,保持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一条道路施工单位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注意保护资源,保护自然景观,不得影响水利和破坏生态平衡。施工单位经批准在国有的空地、荒山、河流、滩涂范围内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或索取费用;在集体所有的空地、荒山、滩涂上挖取泥土和开采砂石料,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page]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的路基、路面、排水沟、窨井、桥涵、隧道、渡口、码头、渡船、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标志、标线、行道树、苗圃、停车坪、专用房屋、通讯设施以及道路两旁已划定的道路用地,是公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三条公路用地范围,土地改革前已有的公路,按1951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公路用地保留实施办法》划定的为准;土地改革后新建或扩建的公路,以建造时征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为准。城镇市区道路的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规划红线为准。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用地范围内妨碍交通的建筑物和设施,应限期拆迁;逾期不迁的,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城建部门强行拆迁。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拆迁费用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的两侧,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公路留地,一般以公路中心线两侧各半预留。公路用地、留地宽度:国道30米;省道20米;县、乡道15米。现已超过上述宽度的,保留现有宽度。城镇市区道路红线外的留地宽度,按批准的城镇规划预留。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留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建设需要时,应予拆迁。其拆迁费用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留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和设施。违反的,限期拆除,并追究批准单位和批准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兴建农贸市场和小商品市场,必须遵循既方便群众又不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公路和穿越城镇市区的公路两侧各30米内,不得兴建农贸市场。对已有的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农贸市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等部门进行整顿,采取设置护栏、搬迁等必要措施,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城镇规划和建设应注意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沿公路两侧不准兴建商业区和其他设施,防止形成公路横穿市区。

  第十七条 在公路或城镇市区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路扩田、挖掘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在距公路路基坡脚20米内挖塘养鱼;

  (二)在边沟以内的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放牧、堆放物料、削草烧灰积肥、制晒砖坯;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立广告牌、招牌;

  (四)在公路留地范围内建筑房屋、渠道等设施,以及开矿、建窑,擅自开山取石;

  (五)擅自在公路隧道上方及距隧道洞口200米范围内开山放炮、采石挖土;

  (六)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上的大中型桥梁、机动车辆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擅自筑坝拦水、采挖砂石料、压缩或拓宽河床;

  (七)擅自动用、迁移、损坏、涂改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牌、路名牌、护栏及其他附属设施,损坏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树木花草,窃取路用机具材料;

  (八)擅自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和城镇市区道路及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物料,施工作业;

  (九)擅自利用公路排水沟、涵洞排放工业废水。

  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养护、修建用料的堆放,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妨碍交通。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跨越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在桥梁上附设管线和其他设施,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同意。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道等设施,其最低点距路面中线的净高度,一、二级公路不得低于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低于4.5米。其净跨径不得小于规划的路基宽度。

  第十九条 新建专用公路或者农村机动车辆道路需要在国道、省道上增设交叉道口时,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技术标准修建。在县道上增设交叉道口,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技术标准修建。[page]

  第二十条因工程项目施工确需临时挖掘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时,应经公安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建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程施工不得阻碍交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封闭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必须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城镇市区道路及桥涵上任意挖掘或占用路面。

  第二十一条城市市区新建、改建宾馆、饭店、银行、商业大楼、影剧院、运动场等大型建筑物,应建造相应的停车场所,其设计方案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已建造的上述建筑物未设停车场所的,各种车辆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停放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在城镇市区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靠,禁止乱停放停靠,影响交通;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设置停车场所,应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 确需通过公路或城镇市区道路的履带车、大吨位车,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审核许可,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使用车辆的单位应对所通过道路桥涵按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加固,并负责损坏物的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旁的绿化,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实行谁栽、谁管、谁收益的原则。公路行道树的采伐更新,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国道、省道行道树的采伐更新,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发给采伐证后,方可采伐;县道、乡道行道树的采伐更新,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发给采伐证后,方可采伐。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省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实行统一的交通规则和统一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上通行的一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车辆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施工路段和危险路段,必须遵守管理规则,并限载、限速。

  第二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机动车驾驶员操作十大禁令》。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超载、超速和酒后开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时驾驶车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扣留其驾驶执照。举办驾驶员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发证单位不得举办驾驶员培训班。

  第二十九条从事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修理农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当地农机部门审核),取得技术合格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公安机关应对从事机动车辆修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验。凡车况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保证安全行驶的车辆,扣留其牌照。按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继续使用或者转卖、转让。继续使用或者转让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转卖的,没收其车辆和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上公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有关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行驶牌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可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上公路行驶的拖拉机,必须符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车况不好的拖拉机不得上公路行驶。严禁拖拉机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超速。严禁违章驾驶。严禁拖拉机经营客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拖拉机不得进入城市市区道路行驶。[page]

  第三十三条 对交通流量大、通行不畅、事故多发的路段,交通主管部门、城建部门要尽快改善路况,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设立明显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公安机关在必要时,有权采取限制、指定车辆绕道行驶等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乱设站、卡。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卡,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公路进行检查的,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确需设立检查站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区按森林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木材检查站。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立收取通行费的站、卡。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市、县有关部门对公路沿线的车辆修理单位及旅馆、饭店,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在公路留地范围之外设置必要的停车场所,不得把公路当停车场。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公路沿线的旅馆、饭店的管理,对拦阻机动车辆、以不正当手段强留食宿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必须及时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安机关勘查、清理现场,恢复交通。交通肇事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如实提供情况。过往车辆、行人和附近单位均应积极协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道路修建、养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或在维护道路财产、交通安全以及抢险中有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城建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和城镇市区道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和后果,由公安、交通、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员,必须依法给予经济、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道路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部门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机关、部门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省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初级绿化工证有什么用?

有用的,具体需要根据自己情况或自身工作情况或以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如有的人用于求职加薪、积分、毕业、招投标、资质等,每个人所用情况不同,根据所用情况要求条件判断确认即可,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凭证之一,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评定技能水平的参考依据。

绿化资格证书报考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者)

(1) 经正规初级工培训结业,年龄需满18周岁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者。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证后,经正规中级工培训结业且年满18周岁以上。

(3) 中等职业学校对口专业三年级或已毕业学生。

(4) 高等院校二年级或技校5年制高职班三年级对口专业学生。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绿化工报名简章

职业等级:

划分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

报考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者)

(1) 经正规初级工培训结业,年龄需满18周岁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本职业连续工作4年以上者。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证后,经正规中级工培训结业且年满18周岁以上。

(3) 中等职业学校对口专业三年级或已毕业学生。

(4) 高等院校二年级或技校5年制高职班三年级对口专业学生。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中以下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 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四、报名材料:

报考学员需准备一下材料:本人电子版照片,尺寸不限,红蓝白均可;本人正反两面身份证;本人学历;准备好以上资料传给招生老师;同时缴纳相关报名费用即可。

五、报考时间:

每月均安排一次培训考试。报名时间为考试前一周左右报名截止。考核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考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鉴定成绩分别在60分以上为通过。

拓展信息

四月份园林养护工作。

一、移栽:抓住机会移栽,修剪冠幅较大的植物的疏枝,及时处理锯口。

二、水肥管理:注意移栽苗木的培土、扶正支撑、浇水,对生长缓慢的植物进行海藻肥提苗。

三、疏枝抹芽:疏剪影响植株生长和景观的枝条,抹去生长点多余的芽,减少养分消耗。

四、天牛防治:柳树、香泡、红枫等易受天牛伤害。

五、防治:草坪、绿篱、苗圃等对根部有害。

六、介壳虫防治:本月介壳虫开始集中发生,卫矛,杏树,桃树。

七、蚜虫防治:本月蚜虫吸收植物芽,传播病害。

八、食叶害虫防治:本月发生了白蛾、绢野蛾等一代幼虫。

九、白粉病、锈病黄杨病、草坪、海棠、梨锈病十大功劳。

十、腐烂、溃疡病被冻害或病菌感染,杨树、苹果、海棠腐烂、溃疡病。

十一、草坪养护:枯萎病、斑枯病此时易发生需用精甲霜灵、恶霉灵等成分提前预防。

4月份,园林植物移植继续进行,大量病虫害开始发生。除了使用正确的药物外,介壳虫蚜虫的防治还必须每2-3次间隔5-7天才能完全杀灭害虫。此外,由于上述害虫在防治病害时容易传播病害,与杀菌剂配合使用可以对叶斑病等各种病害有很好的防治效果。如果养护水平较高,可以加入叶面肥一起使用,增加药效,促进植物生长。草坪病害的主要维度发生时,用杀菌剂提前预防。

五月份园林养护工作。

一、播种草花:播种秋季观赏的草花,用福美双拌种或土壤消毒,出苗后用海藻肥提苗。

二、中耕除草:疏松苗木周围的土壤,及时防除绿篱、草花中的尖叶杂草,在地洼处开沟排水;移栽树木做好支撑固定。

三、浇水追肥:本月气温升高,植株需水量大,注意浇水充足,及时补充磷钾肥,增加景观效果。

四、蚜虫、网臭防治槐蚜、月季长管蚜、紫薇长斑蚜开始大面积出现。

五、地下害虫:开始活动危害,及时预防。

六、蛀干害虫:天牛、小甲虫、吉丁虫蛀钻香泡、桃树、柳树、槐树。

七、红蜘蛛:随着温度的升高,红蜘蛛开始伤害桃树和桂花。

八、介壳虫:龟蜡介、吹棉介、球尖介仍处于危害期。

九、食叶害虫:美国白蛾、刺蛾幼虫对植物叶片的防治。

十、白粉病、锈病、月季/冬青白粉病、蛋花、海棠锈病开始逐渐受到高温高湿的危害。

十一、草坪养护:草坪主要修剪、浇水、控制草坪高度,修剪后及时使用杀菌剂预防病害,是草坪化学除草的最佳时机。

五月份气温升高,雨水增多,病虫害发生多,但也是防治的最佳时机,必须提前预防,可以降低养护成本,减少损失。在此期间移植树木时,除了必要的移植措施外,叶面喷洒抑制蒸腾剂保水,然后在晴天早晚喷洒树冠冷却,避免根部积水造成根部堆积;草坪易受病害感染,注意浇水保证景观效果,修剪后杀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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