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10 06:33:51    
印章管理办法最新规定?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

印章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

处方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1.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基金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制度:

一,明确口径登记备案制度;

二,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三,明确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

四,提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规则;

五,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

苗木采购合同?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对我们的苗木产品感兴趣。我们非常乐意与您签订一份苗木采购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将包括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我们将确保苗木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并按时交付。合同的签订将为我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奠定基础。我们期待与您合作,并为您提供优质的苗木产品和服务。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谢谢!

政府采购法的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货物采购质保金最新规定?

最新规定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物业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像小区挡车杆上的广告、电梯里投放的广告、快递柜、公共停车位等等,这些通过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所获得的收益,物业不能瞒着业主私自装进自己的口袋,应该将赚来的钱发放给小区业主们。

业主可以解聘物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的管理、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等,与业主的生活品质有着莫大的关系,

以往业主不满意物业时只能忍气吞声,生怕物业今后给自己穿小鞋,然而从2021年起,业主如果不满意物业的服务,是可以选择更换物业的,这将大大提升小区物业的服务水平以及人们的生活质量。不过大家还要注意的是,业主们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时,应当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

物业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然现在的小区管理都比较严格,外人不得随意进出,但不免还是会有被偷被盗的事情发生,这其实多半还要归咎于物业不作为,只要提高警惕,加强巡逻,加强监控,那么就能有效避免此类问题,业主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物业不能通过断水断电等行为威逼业主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以前很多小区物业都存在这样的行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就会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逼迫业主缴费,严重影响了业主的生活品质。

然而《民法典》一出,这些举动都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业主们也不可以理直气壮地故意拖缴物业费,否则将会面临诉讼风险。

业主特定财产损失可以找物业保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比如一些小区的停车位都是露天的,停在楼下或者马路边上,假使楼上有住户从窗户往外扔东西,很容易砸到车上,给自己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无法查明侵权人也不用担心,最后可以找物业索要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

关于物业费的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公开收费标准和支出明细,并且及时向业主汇报,而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同资源获取的利益,也必须与业主共享。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完成承诺的服务要求,业主也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当然,若物业公司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并且小区也共同决定聘用该物业公司,个别业主也无权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

01空置房应不应该缴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房屋的服务,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即履行了合同约定之义务,业主则不能以未入住为由而不缴纳物业费。

02没签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交物业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 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自收房(收到收房通知,业主自身原因未收房,以通知的期限日视为收房)时起,即占有、使用房屋并享受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业主如果以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03低楼层业主可以不支付、电梯养护费和保洁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低楼层的业主不能以不使用电梯拒绝支付电梯养护费,也不能以不需要接受保洁服务拒绝支付保洁费。

04物业服务太差、我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物业费是必须得交的。如果业主认为有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应该与物业管理公司好好协商解决,必要时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好比所有业主的管家,在保障业主居住环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确会给业主带来很多困扰。不过这种情况业主不应该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消极抵抗。试想如果大家都不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那么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维护管理很难维持,这将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与此同时这会加深业主与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双方在小区内和谐共处。

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正常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关于“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及相关内容已经介绍得差不多了,《民法典》的颁布,对广大业主朋友来说还是非常喜闻乐见的事情,能很好地提高小区物业的服务水平,同时也更好的保障了业主的相关权益,提高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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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流转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1. 最新规定是林地流转管理办法。2. 这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需求的变化,林地的流转管理需要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3. 根据最新规定,林地流转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流转合同的签订、流转手续的办理、流转费用的支付等方面。此外,还需要考虑林地保护和生态环境的因素,确保流转过程中不损害生态环境和林地资源。

最新整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1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县属、乡镇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 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 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 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第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户外广告发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申请,由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履行前款规定的审查义务后,向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

  第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文件。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登记证》由登记机关撤回。

  第十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但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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