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低价投标”是指招标文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采用“综合评分法”并且设置的价格权重较大时,投标人为了中标,恶意降低投标价格或者串通其他多家投标人共同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从而使自己的投标报价更加接近于评标基准价,人为提高其价格得分,夺取中标机会的行为。
“恶意低价投标”通常是投标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投标策略的应用,投标人先以“低价”作为诱饵和手段,抢夺中标机会,在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中标人)往往会向业主单位摊牌,以种种理由强调其履约困难,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以弥补其不合理低价的损失。如果业主单位不能满足投标人(中标人)的要求,投标人(中标人)通常会采用以下应对措施:
1.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提供伪劣货物、服务和工程,以牺牲工程质量的方式降低工程成本,创造盈利空间。
2.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或者供货、服务时间,恶意增加业主单位的进度压力,迫使业主单位妥协。
3.创造解除合同的条件,人为恶意地提前终止合同,以减小其履约成本,迫使业主单位重新选择施工单位、供应商或者服务商,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问题解决办法:通过分析招投标文件和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对于解决这个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个:
1.低价风险金:为防止出现投标价低,在履约时由于物价上涨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中标企业毁约的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防止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弥补给投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评标方法细化,对清单价格进行评审,比如对重点项目重点评审,发布评审价,低于多少就算低于成本价做废标处理,主要是评审价高量多的子项目,主材类,确定价格在合理线。
4. 评标办法设置时可以对多家投标价格进行平均化,设置基准值,高于基准值且最接近的才算第一中标人。
5.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及上限控制价,要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且一定要专业,方便投标人竞争。
6.采用资格预审,择优选取综合实力强的单位竞标。
在招标及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对投标单位进行约束。比如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施工,防止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低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