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一般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须知。这是招标文件中反映招标人的招标意图,每个条款都是投标人应该知晓和遵守的规则的说明。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规格。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是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指招标项目在技术、质量方面的标准,如一定的大小、轻重、体积、精密度、性能等。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的确定,往往是招标能否具有竞争性,达到预期目的的技术制约因素。因此,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都普遍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应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法定标准。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实质上就是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有法定公认标准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技术规格时应予遵循、采用,不得另搞一套。
(4)招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报价是招标人评标时衡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事先提出报价的具体要求及计算方法。如在货物招标时,国外的货物一般应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的价格(CIP),国内的现货或制造或组装的货物,包括以前进口的货物报出厂价(Exworks)(出厂价或货架交货价)。如果要求招标人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他类似服务的话,比如供货与安装合同,还应要求投标人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报价。在工程招标时,一般应要求招标人报完成工程的各项单价和一揽子价格,该价格中应包括全部的关税和其他税。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招标价格是固定不变的,或是采取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中还应列明投标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只能采用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另定。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在招标投标程序中,如果投标人投标后擅自撤回招标,或者投标被接受后由于投标人的过错而不能缔结合同,那么招标人就可能遭受损失(如重新进行招标的费用和招标推迟而造成的损失等)。因此,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或形式的担保(如抵押、保证等),以防止投标投标人违约,并在投标人违约时得到裣。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信用证、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保函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太高,现实操作中一般不越过投标总价的2%,以免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中标人确定后,对落标的投标人应及时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他们。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12)主要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将要完成的工程范围、供货的范围、招标人与中标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除一般合同条款之外,合同中还应包括招标项目的特殊合同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还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这个规定,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招标人不得把作为招标项目组成部分的标段划得过小。标段划分太小,一方面不利于那些经营规模大、技术力量且经验丰富的承包商投标,另一方面会使招标达不到“物有所值”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必须保持合理的工期,工期过短,容易发生偷工减料、粗制乱造,基础设施应具备的条件得不到保证。因此,在需要划分标段和确定工期时,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