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印花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印花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配合和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培养纳税意识,也有利于配合对其他应纳税种的监督管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1.立合同人。
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人是立合同人。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所称合同,是指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司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所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有关合同的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立据人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3.立账簿人。
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所谓立账簿人,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企业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纳税人。
4.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例如,某人因其发明创造,经申请依法取得国家专利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人即为纳税人。
5.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