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杉的观赏特性和园林用途?
云南杉喜光树种。喜温暖湿润气候,耐寒耐旱能力较差。中心分布区年均温度11~18℃,年降水量木材耐久用,供建筑等用。木材富含树脂,种子含油30%,可用于制皂工业。生长较慢,萌芽力强。
二、云南松和思茅松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在思茅松的针叶较短,小枝淡褐黄色或黄色,球果通常较小,基部宽圆,在树上宿存多年。
简介:
1、云南松:
云南松是常绿乔木,枝轮生,冬芽显著, 芽鳞多数,覆瓦状排列。嫩枝上长有针叶,针叶是着生在枝叶交接处的节状 叶枕上,每根松针的外围都有一层厚厚的角质层和一层腊质的 外膜,这样就减少了松树身上水份的丧失,保证该物种可以在很干燥的环境下生存。 球果第二年秋季成熟。 木材有 松脂,纹理直或斜,纹理直或斜,结构适中细腻,可用于家具制作。
2、思茅松:
思茅松,乔木,高达30米,胸径1米;树皮褐色,裂成龟甲状薄片剥落。枝条每年生长2至数轮,树冠广园形,1年生枝淡褐色或黄色,有光泽。针叶3针一束,长10-22厘米,径1毫米以内,细柔,边缘有细齿,树脂道3-6,边生。球果成熟后宿存树上多年不落,卵园形,长5-6厘米,径3.5厘米,种子椭圆形,长5--6毫米,连翅长1.7-2厘米
生长习性:
1、云南松:
为喜光性强的深根性树种,适应性能强,能耐冬春干旱气候及瘠薄土壤,能生于酸性红壤、红黄壤及棕色森林土或微石灰性土壤上。但以生于气侯温和、土层深厚、肥润、酸质砂质壤土、排水良好的北坡或半阴坡地带生长最好。在干燥阳坡或山脊地带则生长较慢。在强石灰质土壤及排水不良的地方生长不良。
2、思茅松:
最喜光树种,幼苗不耐庇阴,深根性,生长迅速天然林木1年生幼苗高达30-50CM,5年生高不定期5M,10年生平均树高11-12M,平均胸径10CM,每公顷蓄积量200立方,40年生的林分,平均树高达30M,平均胸径30CM,每公顷蓄积量500立方,但在干燥阳坡或土层薄的山脊上,10年生树高6M,平均胸径6CM,每公顷蓄积量88立方。立地条件的优劣,林木生长速度相当悬殊。种子千粒重13-19克,每公斤5-6万粒,种子发芽率80--90%,保存期可达2-3年。在云南南部天然更新好,飞籽成林,很少用人工造林。有思茅松毛虫为害针叶,还有松梢螟,松叶蜂,松梢象鼻虫等为害。树干端直不扭曲,材质优于云南松,供建筑、枕木,矿柱等用,树干可采松脂;树皮可提取烤胶。
区别:前者枝条茂盛,主干不太直,后者相反,割松油最好选后者。
云南松(Pinus
yunnanensis)是西南地区重要的工业用材树种,自然分布于23°-29°N、98°30′-106°30′E、海拔500-3200
m的区域。
思茅松(P.kesiyavar.langbianensis)是云南省主要的速生用材和产脂树种[2-4],在我国仅分布于云南省南部的热带北缘及南亚热带半湿润地区,在云南。
原始云南松适应寒冷或干燥生境而分别演化出高山松与地盘松。适应湿热生境形成细叶云南松(与思茅松有相似之处)。思茅松与云南松的关系尚不清楚。可能是原始松树趋同适应的结果。
三、如何为“中国第一高树”量身高!这棵树有多高?
近日,被誉为“中国第一高树”的云南野生红豆杉正式被国务院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前,该植物正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对其进行全面保护性研究。那么究竟这棵树有多高呢?为什么要为它量身高呢?红豆杉是一种在全球广泛分布的古老孑遗树种,也是世界上公认的高度最高的高等植物,树高达60米。
红豆杉属豆科植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天然抗癌植物,在紫杉醇、杉酸、天然紫杉醇等生物化学成分中,具有天然最高的生物活性。这是因为它的根和叶子都含有紫杉醇,而且它们对治疗癌症有着非常好的效果,可以说是一种纯天然产物。红豆杉,俗称紫杉米、红豆杉、杉木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全球仅存2000多株,其中大多数都生长在我国云南地区。由于红豆杉产量低、价值高,长期以来,也使得这些地区对其过度开发,导致自然种群数量下降,成为我国珍稀濒危植物中的一大濒危物种。
红豆杉种子可食用,是世界上公认的优良抗癌植物。红豆杉可提取出紫杉醇,具有抗肿瘤、抗辐射等功能,且红豆杉木材中富含天然抗癌物质紫杉醇和杉木烯,可以有效预防乳腺癌和胃癌。由于红豆杉不能自己合成种子,需要人工培育。所以,我们就需要为它量身高,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红豆杉。这就需要我们测量它的高度时,对其做必要的准备工作来确保测量结果准确。
由于红豆杉生长迅速,而且通常生长在海拔较高的地区,在测量时需要注意高度是否准确。所以测量时,首先要测量树冠、树干直径、树冠中心部分及树干的横切面,然后计算其总高度。
据说辽这棵树的身高的时候是使用了金标准的测量方法的,这棵树为83.4米。
这棵树非常高,可以用直升机或者是红外线测量,树高非常精准。
四、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2002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珍贵树,是指分布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公布的一级、二级珍贵树种和本省公布的珍贵树种的原生树种(含根、茎、树皮、叶、花、果实、种子)。
本省珍贵树种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人工种植、培育的珍贵树种,按照一般树种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珍贵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科技、交通、教育、外事、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珍贵树种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同在珍贵树种天然集中分布的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或禁伐区;零散分布的珍贵树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珍贵树种资源调查,作出标记,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制定珍贵树种标本和图片向群众宣传教育。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限定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采伐。第七条 需要出口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出口者所在地的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第八条 运输珍贵树种,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特种运输证件。第九条 禁止在划定的珍贵树种保护区、禁伐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废渣,或者从事取土、堆物等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活动。第十条 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出县境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禁止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
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应当逐级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在本省境内对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审批权限批准。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因地制宜,建立树木园或苗木基地,营造珍贵树种林。
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珍贵树种的科学研究、引种驯化、人工培育种植和合理开发利用。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和执行珍贵树种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珍贵树种的保护做出贡献的;
(二)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珍贵树种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对破坏珍贵树种的行为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没收采伐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惩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挖取树根,采集枝叶、果实、种子,剔剥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惩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没收采挖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