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
(就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请参见下一专题)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证。(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而证据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3)反证是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反对,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上后两类的区分都是比较简单的。重在掌握其与证据的种类是不同的,并且是交叉的,即证据的种类可能属于不同的证据分类。[例1]周某系某厂经理,一天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饲养人杨某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属于反证的。A.周某表明是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 B.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咬伤 C.杨某表明其狼狗之所以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殴打其狼狗造成的陈述 D.周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 E.杨某提出周某提交的照片与本案无关 F.杨某主张周某要求赔偿5000元是不合理的 [答案]属于本证的有:A、C、D;属于反证的有:B。[例2]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完整,一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惜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乔生明的证言 C.李先楚的陈述 D.张明的证言 [答案]A、B、C。再次强调:对于是否为直接证据的判断与证明力无关,也就是说证明力不是判断是否是直接证据的标准,但是判断的结果影响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二、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司法考试的考查方式在于要考生区分这些种类。重点与难点在于: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1)两者的重要区别,也就是区分标准,在于同一物体以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是以其包含的内容即思想内容来证明,那么就是书证;如果是以物质形态来证明,那么就是物证。(2)同一物体,可以既是书证,又是物证。2.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是不同的 虽然都是语言表达,但是由于表达的主体不同,因而证据种类也就不同。两者不会交叉,由于证人不是当事人,因而证人证言在同一案件中不会成为当事人陈述。举例:杨某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涉及周某的文章,周某诉杨某侵害其名誉权。在诉讼中,周某提出其在某市购买的报纸,证明杨某的侵权行为已经波及到该市;而该报纸上的文章证明杨某损害了周某的名誉权。请问该报纸是物证还是书证: [答案]该报纸对于证明侵权行为已经波及到某市的事实,是物证;对于证明该文章损害周某的名誉权的事实是书证。3.视听资料的判定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视听资料的重要特征是利用了科学技术,这也可以作为在司法考试中判断视听资料的一个技巧吧。举例:在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其X光片保存在 医院。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D.鉴定结论 [答案]C。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储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两者显然不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与视听资料的显著区别在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结论,而视听资料则是反映了待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