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产品分类如下: 废钢铁 重型废钢、中型废钢(精炉料) 、小型废钢(精料) 、统料型废钢、轻料型废钢(轻薄料)、打包块、压块、钢铁屑、除尘灰、其它废料、进口废钢、氧化铁皮 生铁 炼钢生铁(白口铁)、铸造生铁(灰口铁)、球墨铸铁、合金生铁 废铜 紫铜(红铜) 、黄铜、废电缆、铜屑末、铜米、灰渣、泥、液铜 、氧化、海绵铜 废铝 生活铝、铝渣屑、机械生铝、边角料、铝锭、废电力铝线、废铝合金、铝压块 可利用材 储罐/贮罐、旧型钢、旧管道、旧钢丝绳、旧角钢、旧脚手架、钢锭、旧中板、旧钢轨、钢模板、旧厂房钢架、轴类、旧无缝钢管、旧模具钢、旧扁铁、旧钢管、旧弯头、旧钢筋、旧薄钢板、旧工字钢、旧链条、旧彩瓦钢板、旧槽钢、旧轧辊、工具钢、旧厚板、旧枕木、旧圆钢、中间废 废油 废变压器油、废油渣、其他废油、废液压油、废柴油、修理厂废油、废齿轮油、废油脂、燃料油、废煤油、皂化油、废机油、废重油 耐材、保温 刚玉、废蓄热球、砂轮片、废水口、废耐火砖、废珠光砂、石棉、废滑板、废浇注料 不锈钢 316不锈钢废料、202不锈钢废料、430不锈钢废料、301不锈钢废料、321不锈钢废料、201不锈钢、304不锈钢废料、410不锈钢废料 黑色金属 特钢、铬、锰 有色金属 镁、锡、铅、汞、镍、锌、镉、锑、钴 贵重金属 金、银、铂、钯、锇、钌、废触媒、铑、铱 稀有金属 钛、锆、钒、钼、钨、铟、钽、锂、铍、铼、镓、铌 通用废塑料 PP、PE、PVC、PS、ABS、EVA 工程废塑料 PA、PET、POM、PPO、PC、PMMA 、PU、K胶、PVB、TPU、其他工程塑料、PPS、LCP、AS、纤维素类 特种废塑料 氟塑料类、塑料混合/复合料、塑料颗粒、塑料助剂、泡沫塑料、其他特种塑料、有机硅塑料、增强塑料 轮胎/橡胶 天然废橡胶、合成橡胶、再生胶、废轮胎、热塑性弹性体(TPE) 废纸 白报纸、欧废、废包装纸箱、废报纸、办公废纸、废纸箱切边、牛皮纸、混合废纸、废书刊杂志、各类纸浆、白纸边、日废、特种废纸、其他进口废纸、废瓦楞纸箱、美废 纺织皮革类 合成化纤、纱线、坯布面料、皮革、废棉料 、羊毛制品、丝 、家纺废料 、牛仔布、人造纤维、编织料、特种化纤、麻 电子电器 废旧电子类、废旧电器类、废旧办公设备 其它未分类 化工废料、可利用材、废旧交通工具、全新库存物资、报废设备废旧物资管理;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一)禁止进口的废物: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货物涵盖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物等禁止进口的有害废物,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的货物为未经加工的人发、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注:其中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已转为第二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货物为“电子垃圾”等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4.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5.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溃。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7.禁止进口旧麻袋。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1.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废物为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锈钢废碎料、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第41号; 2.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废物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3.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废物为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为骨废料、锯末、木废料及碎片、废纸,废棉纱线、其他废棉、合成纤维废料、人造纤维废料、铸铁废碎料、钢铁废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铜及铝废碎料(不包括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镍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料、钽废碎料等;详见《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