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
其次,项目需求论证应以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为前提,论证范围应准确。采购通用类产品或者需求标准统一的品目,无需进行论证。采购人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标准,采购标的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的品目,则应予以论证。具体而言,可按照项目类别、采购内容等展开论证。
按项目类别确定论证方式。论证方式主要包括邀请专家论证、委托专业机构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实验室设备、信息网络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人一般难以提出合理的技术、规格、性能要求,可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完成采购需求编制,因此,此类项目较为适宜邀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特别是采购大型专用设备,如医疗CT设备、重型机械设备等,应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采购需求论证。服务类项目中,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以及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管理等职能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也可邀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应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方式进行需求论证。社会公众是否满意,才是这类项目采购成功的重要标志。
论证内容应包括:采购需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规定;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是否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是否量化到了相应区间;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论证专家既可以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是库外熟悉拟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指标的专业人员。论证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论证。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的项目,不能只征求特定供应商意见,否则可能导致技术指标方面的排他性,不利于形成潜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项目需求论证结果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最后,采购人应合理吸收论证意见,提高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专家论证报告、第三方机构论证报告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还应作为调整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的依据,上报主管预算单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