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熟食制品加工销售”系指以畜、禽、兽肉及内脏、水产、蛋和豆制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直接入口的熟食卤味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生产、经营熟食者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2、熟食制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专用的送货凭证。 3、熟食经营者应当索取熟食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和专用的送货凭证。
三、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符合厂址要求: 1、居民集中区内不得开设熟食生产加工场所。 2、生产经营场所应离污染源20米以上。 3、集中式熟食制品加工场所面积每户不少于80平方米。 4、前店后场的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5、熟食制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6、应当有完备的污水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给、排水条件。四、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制定执行卫生制度: 1、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 2、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持有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五、生产、经营熟食制品必须设立卫生档案: 1、 监督文书、2、检验报告书、3、从业人员体检档案、 4、传染病患者调离文书档案、5、自查自检记录档案、6、申报及审批材料档案。
六、生产、经营熟食制品生产间必须功能布局: 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各功能间布局及流程应能满足加工工艺和卫生要求, 2、应按原料、半成品、成品顺序予以布局,并熟食制品加工销售特点,必须设置相配套 的功能独立专用的单独原料间、前处理间、腌制及风干凉挂上料间、烧煮间、冷冻 间、清洗消毒间、更衣室、熟食间等功能专间或设施,防止交叉污染。
七、生产、经营熟食的原料采购、使用应当符合要求: 1、采购的猪、牛、羊等禽畜原料和内脏需索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明。 2、采购和使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辅料、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 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定型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辅料等,其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4、原料须经质量验收,摘除有害腺体,清洗干净后加工。 九、生产熟食制品应当达到的卫生要求: 1、生产加工流程应从原料到成品,从污物区向清洁区布置,生产经营场地应易于清洗消 毒,避免交叉污染。
2、熟食的白胚禁止用水冲淋或浸泡冷却、糟醉熟食应使用加盖容器,冷藏存放做到“一 品一卤一勺“随卖随取,当日使用。 隔夜糟醉熟食一律不得销售。 3、熟食应烧熟煮透,并在具有防尘防蝇设施的熟食间内冷却、改刀。
4、接触熟食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严格消毒,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严格分开,用后清 洗消毒,妥善保管。 5、熟食专间应设有空调、紫外灯、温度保持在25℃以下。 6、熟食间应有洗手、冷藏、消毒设施,做好防蝇、防鼠、防蟑。
十、熟食制品供应交接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供应的熟食应当登记、提供生产单位送货凭证。熟食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单位。 2、供应熟食前应严格检查质量、使用工具取货装货。
3、散装熟食不得超过4小时。隔夜熟食必须冷藏,回烧后供应。 4、盛装熟食的容器应当洁净、消毒。 不得着地存放食品。 5、供应熟食的食品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无毒、无害、无污染的食品卫生要求。
6、供应熟食必须采用专用工具、容器、车辆,运送熟食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卫生,防止污 染。运送的熟食应当货单同行。 7、运送熟食前后的工具、容器和车辆用应彻底清洗消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