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为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两类。区别在是否具有主观的谋利性和客观的经济相关性。公司犯罪的现有规范不能应对实践中的公司犯罪,建议通过刑事立法进行弥补。
规范学的公司犯罪分析为我们展示的是一幅公司犯罪的现行法条状况,但仅仅反映的是刑事立法的发展。从犯罪学角度研究实然的公司犯罪,可以为及时改进刑事立法与完善刑事司法奠定前提。
一、公司犯罪的理论类型
1997年我国刑法典及其修订关于公司犯罪的规定庞大而繁杂,以 “ 单位犯罪 ” 笼统加以规定。但是,立法并未囊括所有的公司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析公司犯罪是完善公司犯罪立法与司法的一条途径。公司等企业法人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并有向朝经济犯罪方向发展的趋势。总体上,我们将公司犯罪区分为公司经济犯罪和公司超经济犯罪两种类型。
(一)公司经济犯罪
公司经济犯罪危害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一般是以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理解为限度。犯罪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略广,行为外延更为丰富,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观目的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二是发生领域为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三是侵害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对于公司经济犯罪,需要注意其四种典型的犯罪形态。
1、资本犯罪
资本犯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这是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实现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组织出具失实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均属资本犯罪之列。
2、环境犯罪
公司环境犯罪集中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该节规定的十余个罪名基本上都可由公司构成。环境犯罪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3、财务欺诈犯罪
欺诈是与诚信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自身的逻辑,以诚信作为伦理基础。欺诈行为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现代经济学理论重视经济伦理的建设,认为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具有内在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尺度,不能无视道德的考量。
4、金融犯罪
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和 “ 金融诈骗罪 ” 中。资本市场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规加以维护,公司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一步划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货币犯罪、外汇犯罪、存贷款犯罪、金融票证犯罪、证券犯罪等。
(二)公司超经济犯罪
公司超经济犯罪一般是指公司实施的超出经济活动领域之外的犯罪,需要同自然人假借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区别开来。随着公司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扩展与深度强化,公司犯罪正在由纯粹的经济犯罪向超经济犯罪发展,侵犯客体将不再局限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公司犯罪将可能在更多的非经济领域产生。公司超经济犯罪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侵犯客体是经济关系与经济秩序之外的社会关系;二是主观上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且不一定是牟利动机;三是发生的领域不限于经济领域。
二、规范学的公司犯罪和犯罪学的公司犯罪
规范学意义上的公司犯罪的范围问题,是一个国家刑法对公司犯罪的调控广度问题。在我国,这一讨论是在单位犯罪立法调控争议中展开的;有学者认为应当最大限度地县直单位犯罪的调控广度,县直单位犯罪的罪种范围;更有学者批评1997年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立法是 “ 撒大网 ” 方式,罪种范围过于宽泛,是刑法万能观念的体现。这种立法的谨慎与反思值得肯定,不容忽视的是,应对不断反战的公司犯罪法条不敷所用。
三、公司犯罪之立法拓展
我国1997年刑法典和相关罪刑规范对公司犯罪的规定,在某些犯罪上的缺失却为不争的事实。公司自进入社会生活以来,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公众生活,公司犯罪由此可能在诸多领域存在,如果一定要限制公司犯罪的范围,无疑会在规范学意义的公司犯罪与犯罪学意义的公司犯罪之间造成差异,最终因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而使立法无法应对某些实然意义的公司犯罪。从规范学的公司犯罪不能应对犯罪学的公司犯罪观之,通过刑事立法改进拓展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应对越来越严重的公司犯罪是有必要的。从世界各国法人犯罪立法趋势分析,从法定犯始,范围逐渐扩大,甚至扩展到过失杀人与过失伤害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