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水果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南充市水果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水果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保障水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提升为农服务水平,促进整个水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南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南充市供销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是供销社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对本协会有领导、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的责任,有提供信息、技术、物资服务的义务。本协会承诺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政府新区3号办公楼4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调查研究市内外水果市场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指导水果工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作贡献。
(三)加强行业管理。
(四)向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反映会员要求、主张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制定并实施南充水果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良好的竞争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七)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及其它组织机构委办的事项;
(九)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咨询服务、培训、组织国内外交流、专题调研、出版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标准另定);
(四)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标准另定);
(四)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集时,须有理事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由理事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由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水果有关政策和业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四)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主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