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子和苗木,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扶持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确定并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拟定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保护。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种质资源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行政区域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需要保存的具有民族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主要造林树种、乡土树种的优树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予以保护。对面积较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保护点予以保护。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
对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并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三)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
(四)露天采矿、挖砂、取土;
(五)开垦、狩猎、放牧、烧荒;
(六)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第十一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意见;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用途说明;
(四)采集或者采伐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植物的种子包括种皮什么什么胚轴,胚根几部分组成
双子叶植物种子主要有种皮和胚构成.单子叶植物种子由种皮、胚和胚乳组成,而胚是种子的主要结构,它包括子叶、胚芽、胚轴、胚根四部分,胚是发育新植株的结构.
三、植物的种子里面有什么
双子叶植物的种子包括种皮和胚两部分,胚包括子叶、胚根、胚轴、胚芽四部分。
单子叶植物的种子包括种皮、胚、胚乳三部分部分。
四、种子的结构
种子的结构由种皮、胚和胚乳3部分组成。种皮是种子的“铠甲”,起着保护种子的作用。胚是种子最重要的部分,可以发育成植物的根、茎和叶。胚乳是种子集中养料的地方,不同植物的胚乳中所含养分 各不相同。
保护组织:植物的种皮在种子发芽期间提供保护措施,更有利于种子的发育。营养组织:种子萌发初期的营养全由种子自身提供,尤其是胚乳。分生组织:萌发期间种子的胚则会进一步分裂分化,形成更多的细胞,从而成长。
扩展资料
寿命
种子成熟离开母体后仍是生活的,但各类植物种子的寿命有很大差异。其寿命的长短除与遗传特性和发育是否健壮有关外,还受环境因素的影响。有些植物种子寿命很短,如巴西橡胶的种子生活仅一周左右,而莲的种子寿命很长,生活长达数百年以至千年。
种子寿命的延长对优良农作物的种子保存有着重要意义,也就是可以利用贮存条件延长种子寿命。
实验证实,低温、低湿,黑暗以及降低空气中的含氧量为理想的贮存条件。例如小麦种子在常温条件下只能贮存2-3年,而在-1°C,相对湿度30%,种子含水量4-7%,可贮存13年,而在-10°C。相对湿度30%,种子含水量4-7%,可贮存35年。
许多国家利用低温、干燥、空调技术贮存优良种子,使良种保存工作由种植为主转为贮存为主,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并保证了良种质量。
休眠现象
种子形成后虽已成熟,即使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也往往不能立即萌发,必须经过一段相对静止的阶段后才能萌发,种子的这一性质称为休眠。休眠的种子处在新陈代谢十分缓慢而近于不活动的状态。种子休眠期的长短是不一样的。
有的植物种子休眠期很长,需要数周乃至数月或数年,也有一些植物种子成熟后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能很快萌发,不需经过一个休眠时期,只有处在环境条件不利的情况下才进入休眠状态。
种子休眠是,有生命力的种子由于内在原因,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仍不能萌发的现象。休眠是植物在长期系统发育过程中获得的一种抵抗不良环境的适应性,是调节种子萌发的最佳时间和空间分布的有效方法。
具有休眠特性的农作物种子在高温多雨地区可防止穗发芽,某些沙漠植物的种子可以休眠状态度过干旱季节,以待合适的萌发条件。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种子的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