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通过,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三届常务理事(扩大)会修订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简称中国剧协)是中国戏剧家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专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团结全国戏剧工作者,和全国人民一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科学文化和现代国防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
第三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坚持文艺为广大人民群众,首先是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决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以繁荣社会主义戏剧,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积极鼓励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组织戏剧工作者深入生活,努力学习,解放思想,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戏剧艺术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大力推动对戏剧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讨,组织创作经验的交流和艺术观摩,提倡戏剧艺术的不同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和自由竞赛,充分发扬艺术民主,促进社会主义的民族的戏剧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努力发展和壮大无产阶级的戏剧队伍,积极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戏剧活动,促进我国多民族的戏剧艺术的繁荣。在爱国和进步的原则下,加强同台湾省、港澳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
第七条 中国戏剧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戏剧文化交流,扩大同国际和各国戏剧组织的联系,加强同全世界戏剧家的联系和团结。
会 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中国戏曲、话剧、歌剧、儿童剧、皮影戏、木偶戏、广播剧、电视剧和少数民族戏剧工作者,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戏剧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的创作或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和群众普及等方面的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作出一定成绩,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所在地方分会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附交足以表明申请者的戏剧创作和戏剧活动的材料,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有享受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事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选举、被选举、罢免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依法保障会员民主权利和经济权益。本会会员在从事正常的戏剧工作时,如因文艺思想、艺术活动或其它问题受到政治诬陷与迫害,本会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通过后,得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一)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
(二)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三)长期不从事戏剧活动或脱离戏剧工作岗位者。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理事会得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得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推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理事中推举一人兼任第一书记,任命若干人为书记,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均为五年。
第十五条 本会在戏剧工作的方针和业务上指导和协助各地方分会。各地方分会应按照当地情况分别制订章程和接受分会会员。在各省、市工作的本会会员,为各地方分会的当然会员。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