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
一般虚开都有一个法人实体。不能个人取得或开具发票,自己给抵扣或对外开具发票?!必须假以虚拟主体,比如说公司。
2、税务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资格登记表
证明虚开虚拟主体有纳税人身份,依法可以抵扣进项税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然,“虚开”这活儿,没办法玩啊。
3、账目及记账凭证
本公号文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马甲”是这样一步步撕开》说过,查获虚开的第一步就是调账。好多虚开的证据,都从这里发现或固定的。这里就不重复了!
4、银行转账记录及取款记录
虚开不是“自娱自乐”,必须和外界发生联系,且要扩大地域范围,银行转账是必须的。且开票费,最终得落入“虚开”老板手里,才有意义。这不,一查到银行流水,基本就跑不掉了。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证据光盘、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接手虚开案件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就开始用起来了。讯问虚开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都可以用起来。为了证明自己在这个过程中查获的内容及查获过程的合法性,就有了上述清单、笔录或说明了。
6、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汇总表或明细表)、开票信息截图等
这可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证据中的重中之重!没了它们,说人虚开,喊破喉咙,法官都不会应的。重要性,不用说了,你可以自己去想。
7、税务稽查报告、税务案件报告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大多税局已经有对虚开做些调查。调查的结果,就在这些资料中。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不是“照单全收”这些“行政证据”,而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转化为“刑事证据”。
四、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证人证言是个好“东东”,好多不方便或不能看出“名堂”的证据,都可以由人的嘴巴直接说出来。对于虚开定罪也是一样,和虚开者走的比较近的或见过虚开者的,都可以成为“证人”,都可以提供价值不等的“证言”。
有些虚开者,隐藏地比较深,虚开过程基本不露面。这时候,要想确认他就是虚开的“幕后黑手”,接触过该人的相关人员的辨认,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为此,有了一次“辨认游戏”-其实主要是分辨照片。辨认的过程要记录下来,就有了辨认笔录。
五、被告人供述
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都只能称之为:嫌疑人哦)的自我陈述,是非常好的第一手资料。很多证据、事实,经过他自己的描述,就彻底“说通了”。当然,也要注意被告人,可能基于很多原因(比如刑讯逼供等)说假话,误导尊敬的法官大人是有可能的。
六、鉴定意见
在部分虚开案件中,还伴随着开具或取得假发票情况,这时就需要对发票的真伪作出判断。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此项权力归税务机关所有。一般税务机关会应公安机关的申请,对特定发票作出鉴定,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参考。
七、身份证明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构成虚开犯罪的主体的,比如说十岁小童鞋,因为存在刑事责任年龄或能力的限制,会因此不负虚开的刑事责任。为此,必须对虚开者的年龄作出判断。什么好判断一个人的年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