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农业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陕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根据《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陕西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农业品牌目录对照产地条件、产品标准,按照程序将陕西农业品牌分产品种类、产地区域等进行征集、遴选、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目录所公布的农业品牌是指陕西辖区内从事粮油、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花卉、苗木、畜禽及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加工主体在其初级农产品生产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用于区分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下同)产品品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陕西农业品牌目录制度,遵循自愿、无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府指导、市场主导、协同推进,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产者与消费者良性互动。
第五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建立农业品牌建设推进机制,组织开展农业品牌培育、遴选、评价、推介等工作,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联系协调。
第六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组建农业品牌建设专家库,对品牌目录制度实施过程中涉及产地基本条件、评价标准等进行论证。
第七条 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宣传辖区内的农业品牌,协助对列入目录的农业品牌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