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规格型号怎么写?

   发布日期:2024-04-03 23:27:01    
一、氮肥类 (1-01 至 1-20 ) (一)尿素肥料(品目编号 1-01) 1.适用范围:肥料级尿素。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全氮 45.0%以上。 3.2 有害成分:

一、氮肥类 (1-01 至 1-20 )

(一)尿素肥料(品目编号 1-01)

1.适用范围:肥料级尿素。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全氮 45.0%以上。

3.2 有害成分:二缩脲态氮不得超过1.00%。

4.应检验项目:全氮、二缩脲态氮。

(二)裹覆尿素肥料(品目编号 1-02)

1.适用范围:尿素以硫磺或其他裹覆原料裹覆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全氮 35.0%以上。

3.2 有害成分:二缩脲态氮不得超过0.70%。

4.限制事项:氮之初期溶出率(substrate dissolution rate)50%以下。

5.应检验项目:

5.1 全氮、二缩脲态氮。

5.2 氮之初期溶出率。

(三)甲醛缩合尿素肥料(品目编号 1-03)

1.适用范围:尿素与甲醛缩合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全氮 35.0%以上。

3.1.2 水溶性硼 0.02%以上,应登记之。

3.2 有害成分:二缩脲态氮不得超过0.70%。

4.限制事项:

4.1 水溶性氮占全氮50.0%以上者,尿素态氮应占全氮20.0%以下。

4.2 水溶性氮占全氮未满50.0%者,其氮之活性系数应在40.0%以上。

4.3 登记含硼者,应于肥料包装标示注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请依肥料使用方法

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语。

5.应检验项目:

5.1 全氮、尿素态氮、水溶性氮、水溶性硼、二缩脲态氮。

5.2 氮之活性系数。

(四)丁烯醛缩合尿素肥料(品目编号1-04)

1.适用范围:尿素和乙醛在酸性条件下缩合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全氮 28.0%以上。

3.2 有害成分:二缩脲态氮不得超过0.60%。

4.限制事项:尿素态氮 3.0%以下。

5.应检验项目:全氮、尿素态氮、二缩脲态氮。

(五)异丁醛缩合尿素肥料(品目编号1-05)

1.适用范围:尿素和异丁醛缩合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203.1 主成分:全氮 28.0%以上。

3.2 有害成分:二缩脲态氮不得超过0.60%。

4.限制事项:尿素态氮 3.0%以下。

5.应检验项目:全氮、尿素态氮、二缩脲态氮。

(六)硫酸胍基尿素肥料(品目编号 1-06)

1.适用范围:由氰氮化钙或双氰胺(dicyandiamide)合成之胍基尿素(guanyl urea),

再经硫酸处理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全氮 32.0%以上。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过 25.0 mg/kg。

4.限制事项:双氰胺态氮3.0%以下,胍态氮(guanidine-N)1.5%以下。

5.应检验项目:全氮、砷、双氰胺态氮、胍态氮。

(七)硫酸铵肥料(品目编号 1-07)

1.适用范围:肥料级硫酸铵。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铵态氮 20.5%以上。

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过0.21%,氨基磺酸不得超过0.21%,游离硫酸不

得超过0.50%,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过2.0 mg/kg,铬不得超过

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镍不得超过25.0

mg/kg,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限制事项:

4.1 水分 0.5%以下。

4.2 经CNS 386 试验筛355 μm 及600 μm 网目筛析后,留在355 μm 网上者,应

在90%以上,留在600 μm 网上者,应在50%以上。

5.应检验项目:

5.1 铵态氮、硫氰酸、氨基磺酸、游离硫酸、砷、镉、铬、铜、汞、镍、铅、锌、

水分。

5.2 CNS 386 试验筛355 μm 及600 μm 网目筛析。

(八)腐植酸铵肥料(品目编号 1-08)

1.适用范围:以褐炭、泥炭等煤炭为原料,经硝酸或硫酸作用后,加氨中和而

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铵态氮 4.0%以上。

3.1.2 有机质以实际含量登记之;腐植酸50.0%以上,并登记为有机质内含成分。

3.2 有害成分:亚硝酸不得超过0.20%,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过2.0

mg/kg,铬不得超过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

镍不得超过25.0 mg/kg,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限制事项:硫酸盐类[以(NH4)2SO4表示] 10.0%以下。

5.应检验项目:铵态氮、有机质、腐植酸、亚硝酸、砷、镉、铬、铜、汞、镍、

铅、锌、硫酸盐类。

(九)乙二醯二胺肥料(品目编号 1-09)

1.适用范围:肥料级乙二醯二胺。

2.性状:固态。

3.成分:全氮 30.0%以上。

4.应检验项目:全氮。

21(十)氯化铵肥料(品目编号 1-10)

1.适用范围:肥料级氯化铵。

2.性状:固态。

3.成分:铵态氮 25.0%以上。

4.应检验项目:铵态氮。

(十一)硝酸铵肥料(品目编号 1-11)

1.适用范围:肥料级硝酸铵。

2.性状:固态。

3.成分:铵态氮16.0%以上,硝酸态氮16.0%以上。

4.限制事项:水分 0.7%以下。

5.应检验项目:铵态氮、硝酸态氮、水分。

(十二)硝酸铵钙肥料(品目编号 1-12)

1.适用范围:硝酸铵与碳酸钙混合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铵态氮10.0%以上,硝酸态氮10.0%以上。

3.1.2 碱度10.0%以上;柠檬酸溶性氧化镁0.50%以上,得登记之。

4.检验项目:

4.1 应检验项目:铵态氮、硝酸态氮。

4.2 得检验项目:碱度、柠檬酸溶性氧化镁。

(十三)液态尿素硝酸铵肥料(品目编号1-13)

1.适用范围:由尿素和硝酸铵加水混合而制成者。

2.性状:液态。

3.成分:

3.1 主成分:全氮27.0%以上,其中铵态氮、硝酸态氮1.0%以上,应登记之。

3.2 有害成分:二缩脲态氮不得超过0.50%,亚硝酸不得超过1.00%。

4.应检验项目:全氮、铵态氮、硝酸态氮、二缩脲态氮、亚硝酸。

(十四)硝酸钙肥料(品目编号 1-14)

1.适用范围:肥料级硝酸钙。

2.性状:固态或液态。

3.成分:

3.1 主成分:硝酸态氮含量,固态者10.0%以上;液态者6.0%以上。

3.2 有害成分:液态者亚硝酸不得超过0.20%。

4.应检验项目:硝酸态氮、亚硝酸。

(十五)硝酸钠肥料(品目编号 1-15)

1.适用范围:肥料级硝酸钠。

2.性状:固态。

3.成分:硝酸态氮 15.5%以上。

4.应检验项目:硝酸态氮。

(十六)氰氮化钙肥料(品目编号 1-16)

1.适用范围:肥料级氰氮化钙。

2.性状:固态。

3.成分:全氮18.0%以上,氰氮化钙(CaCN2)50.0%以上,碱度50.0%以上。

4.限制事项:碳化钙(CaC2)1.5%以下,双氰胺态氮[(CNNH2)2-N]4.0%以下。

5.应检验项目:全氮、氰氮化钙、碱度、碳化钙、双氰胺态氮。

(十七)固态副产氮质肥料(品目编号1-17)

1.适用范围:食品工业或化学工业副产物制成者。

2.性状:固态。

22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全氮、铵态氮和硝酸态氮任一种7.0%以上;或铵态氮和硝酸态氮均在1.0%

以上,且其合计量 7.0%以上。

3.1.2 铵态氮、硝酸态氮含量在1.0%以上时,应登记为全氮之内含成分。

3.1.3 水溶性氧化镁5.0%以上;水溶性锰0.75%以上,得登记之。

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过0.07%,亚硝酸不得超过0.25%,二缩脲态氮不

得超过0.14%,氨基磺酸不得超过0.07%,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

过2.0 mg/kg,铬不得超过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镍不得超过25.0 mg/kg,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限制事项:须经作物毒害试验,试验结果为无毒害者。

5.检验项目:

5.1 应检验项目:

5.1.1 全氮、铵态氮、硝酸态氮、硫氰酸、亚硝酸、二缩脲态氮、氨基磺酸、砷、

镉、铬、铜、汞、镍、铅、锌。

5.1.2 作物毒害试验。

5.2 得检验项目:水溶性氧化镁、水溶性锰。

(十八)液态副产氮质肥料(品目编号1-18)

1.适用范围:食品工业或化学工业副产物制成者。

2.性状:液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全氮、铵态氮和硝酸态氮任一种5.0%以上;或铵态氮和硝酸态氮均在1.0%

以上,且其合计量 5.0%以上。

3.1.2 铵态氮、硝酸态氮含量在1.0%以上时,应登记为全氮之内含成分。

3.1.3 水溶性氧化镁1.0%以上;水溶性锰0.1%以上,得登记之。

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过0.05%,亚硝酸不得超过0.20%,二缩脲态氮不

得超过0.10%,氨基磺酸不得超过0.05%,砷不得超过10.0 mg/kg,镉不得超

过0.6 mg/kg,铬不得超过30 mg/kg,铜不得超过20 mg/kg,汞不得超过0.2

mg/kg,镍不得超过5.0 mg/kg,铅不得超过30 mg/kg,锌不得超过160 mg/kg。

4.限制事项:须经作物毒害试验,试验结果为无毒害者。

5.检验项目:

5.1 应检验项目:

5.1.1 全氮、铵态氮、硝酸态氮、硫氰酸、亚硝酸、二缩脲态氮、氨基磺酸、砷、

镉、铬、铜、汞、镍、铅、锌。

5.1.2 作物毒害试验。

5.2 得检验项目:水溶性氧化镁、水溶性锰。

(十九)固态混合氮质肥料(品目编号1-19)

1.适用范围:二种或二种以上氮质肥料混合或氮质肥料与次微量要素(镁、钙、

锰、硼)肥料混合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全氮、铵态氮和硝酸态氮任一种15.0%以上;或铵态氮和硝酸态氮均在1.0%

以上,且其合计量 15.0%以上。

3.1.2 铵态氮、硝酸态氮含量在1.0%以上时,应登记为全氮之内含成分。

3.1.3 水溶性硼 0.02%以上,应登记之。

3.1.4 水溶性氧化镁1.0%以上;水溶性氧化钙1.0%以上;水溶性锰0.05%以上,

得登记之。

23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过0.15%,亚硝酸不得超过0.60%,二缩脲态氮不

得超过0.30%,氨基磺酸不得超过0.15%,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

过2.0 mg/kg,铬不得超过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镍不得超过25.0 mg/kg,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限制事项:

4.1 如使用副产氮质肥料为原料者,须经作物毒害试验,试验结果为无毒害者。

4.2 登记含硼者,应于肥料包装标示注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请依肥料使用方法

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语。

5.检验项目:

5.1 应检验项目:

5.1.1 全氮、铵态氮、硝酸态氮、水溶性硼、硫氰酸、亚硝酸、二缩脲态氮、氨

基磺酸、砷、镉、铬、铜、汞、镍、铅、锌。

5.1.2 使用副产氮质肥料为原料者,须进行作物毒害试验。

5.2 得检验项目:水溶性氧化镁、水溶性氧化钙、水溶性锰。

(二十)液态混合氮质肥料(品目编号1-20)

1.适用范围:二种或二种以上氮质肥料混合或氮质肥料与次量微量要素(镁、

钙、锰、硼)肥料混合而制成者。

2.性状:液态(含悬浊状、乳状或糊状)。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全氮、铵态氮和硝酸态氮任一种8.0%以上;或铵态氮和硝酸态氮均在1.0%

以上,且其合计量 8.0%以上。

3.1.2 铵态氮、硝酸态氮含量在1.0%以上时,应登记为全氮之内含成分。

3.1.3 水溶性硼 0.02%以上,应登记之。

3.1.4 水溶性氧化镁1.0%以上;水溶性氧化钙1.0%以上;水溶性锰0.05%以上,

得登记之。

3.2 有害成分:硫氰酸不得超过0.08%,亚硝酸不得超过0.32%,二缩脲态氮不

得超过0.16%,氨基磺酸不得超过0.08%,砷不得超过10.0 mg/kg,镉不得超

过0.6 mg/kg,铬不得超过30 mg/kg,铜不得超过20 mg/kg,汞不得超过0.2

mg/kg,镍不得超过5.0 mg/kg,铅不得超过30 mg/kg,锌不得超过160 mg/kg。

4.限制事项:

4.1 如使用副产氮质肥料为原料者,须经作物毒害试验,试验结果为无毒害者。

4.2 登记含硼者,应于肥料包装标示注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请依肥料使用方法

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语。

4.3 不得加入动物、植物质之有机态氮。

5.检验项目:

5.1 应检验项目:

5.1.1 全氮、铵态氮、硝酸态氮、水溶性硼、硫氰酸、亚硝酸、二缩脲态氮、氨

基磺酸、砷、镉、铬、铜、汞、镍、铅、锌。

5.1.2 使用副产氮质肥料为原料者,须进行作物毒害试验。

5.2 得检验项目:水溶性氧化镁、水溶性氧化钙、水溶性锰。

二、磷肥类((2-01 至 2-09 )

(一)过磷酸钙肥料(品目编号 2-01)

1.适用范围:磷矿石粉以硫酸作用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柠檬酸铵溶性磷酐17.0%以上。

243.2 有害成分:游离硫酸不得超过3.0%,硫氰酸不得超过0.18%,氨基磺酸不得

超过0.18%,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过15.0 mg/kg,铬不得超过

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镍不得超过25.0

mg/kg,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应检验项目:柠檬酸铵溶性磷酐、游离硫酸、硫氰酸、氨基磺酸、砷、镉、

铬、铜、汞、镍、铅、锌。

(二)重过磷酸钙肥料(品目编号 2-02)

1.适用范围:磷矿石粉以磷酸作用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柠檬酸铵溶性磷酐30.0%以上。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过15.0 mg/kg,铬不得超过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镍不得超过25.0 mg/kg,

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应检验项目:柠檬酸铵溶性磷酐、砷、镉、铬、铜、汞、镍、铅、锌。

(三)烧制磷肥料(品目编号 2-03)

1.适用范围:磷矿石粉添加碳酸钠(苏打灰soda ash)、硫酸钠(芒硝)等混合烧制而

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柠檬酸溶性磷酐34.0%以上。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过15.0 mg/kg,铬不得超过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镍不得超过25.0 mg/kg,

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限制事项:须90%以上通过CNS 386 试验筛212 μm 网目。

5.应检验项目:

5.1 柠檬酸溶性磷酐、砷、镉、铬、铜、汞、镍、铅、锌。

5.2 CNS 386 试验筛 212 μm 网目。

(四)熔制磷肥料(品目编号 2-04)

1.适用范围:磷矿石与蛇纹石等含镁、矽物质混合熔制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柠檬酸溶性磷酐17.0%以上,碱度40.0%以上,柠檬酸溶性氧化镁12.0%以

上。

3.1.2 柠檬酸溶性硼0.02%以上,应登记之。

3.1.3 盐酸溶性氧化矽20.0%以上;柠檬酸溶性锰0.75%以上,得登记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过15.0 mg/kg,铬不得超过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镍不得超过25.0 mg/kg,

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限制事项:

4.1 须全部通过CNS 386 试验筛2.0 mm 网目。

4.2 登记含硼者,应于肥料包装标示注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请依肥料使用方法

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语。

5.检验项目:

5.1 应检验项目:

5.1.1 柠檬酸溶性磷酐、碱度、柠檬酸溶性氧化镁、柠檬酸溶性硼、砷、镉、铬、

25铜、汞、镍、铅、锌。

5.1.2 CNS 386 试验筛 2.0 mm 网目筛析。

5.2 得检验项目:盐酸溶性氧化矽、柠檬酸溶性锰。

(五)腐植酸磷肥料(品目编号 2-05)

1.适用范围:以褐炭、泥炭等煤炭为原料,经硝酸或硫酸作用后,再加入熔制

磷肥及磷酸、过磷酸钙或重过磷酸钙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柠檬酸溶性磷酐 15.0%以上。

3.1.2 有机质以实际含量登记之;腐植酸50.0%以上,并登记为有机质内含成分。

3.1.3 柠檬酸溶性硼0.02%以上,应登记之。

3.1.4 柠檬酸溶性氧化镁7.0%以上;柠檬酸溶性锰0.05%以上,得登记之。

3.2 有害成分:亚硝酸不得超过0.20%,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过15.0

mg/kg,铬不得超过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

镍不得超过25.0 mg/kg,铅不得超过15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限制事项:登记含硼者,应于肥料包装标示注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请依肥

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语。

5.检验项目:

5.1 应检验项目:柠檬酸溶性磷酐、有机质、腐植酸、柠檬酸溶性硼、亚硝酸、

砷、镉、铬、铜、汞、镍、铅、锌。

5.2 得检验项目:柠檬酸溶性氧化镁、柠檬酸溶性锰。

(六)加工磷质肥料(品目编号 2-06)

1.适用范围:磷质肥料添加熔制微量要素、磷酸盐、钙盐、镁盐、锰盐、矿渣

或硼酸盐,再加硫酸、磷酸或盐酸加工而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柠檬酸溶性磷酐 15.0%以上。

3.1.2 柠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0.02%以上,应登记之。

3.1.3 柠檬酸溶性氧化镁2.0%以上;水溶性氧化镁0.5%以上;柠檬酸溶性锰0.75%

以上,得登记之。

3.2 有害成分:砷不得超过25.0 mg/kg,镉不得超过15.0 mg/kg,铬不得超过150

mg/kg,铜不得超过100 mg/kg,汞不得超过1.0 mg/kg,镍不得超过25.0 mg/kg,

铅不得超过150 mg/kg,钛不得超过200 mg/kg,锌不得超过250 mg/kg。

4.限制事项:登记含硼者,应于肥料包装标示注明『超量施用有毒害,请依肥

料使用方法及使用量施用』之警语。

5.检验项目:

5.1 应检验项目:柠檬酸溶性磷酐、硼(柠檬酸溶性硼或水溶性硼,二择一)、

砷、镉、铬、铜、汞、镍、铅、钛、锌。

5.2 得检验项目:柠檬酸溶性氧化镁、水溶性氧化镁、柠檬酸溶性锰。

(七)副产磷质肥料(品目编号 2-07)

1.适用范围:食品工业或化学工业副产物制成者。

2.性状:固态。

3.成分:

3.1 主成分:

3.1.1 如仅登记柠檬酸溶性磷酐,其含量应在30.0%以上。

3.1.2 如同时登记柠檬酸溶性磷酐与水溶性磷酐或柠檬酸溶性磷酐与柠檬酸溶

性氧化镁,柠檬酸溶性磷酐20.0%以上,水溶性磷酐2.0%以上,柠檬酸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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