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价格评估机构弄虚作假?

   发布日期:2024-09-01 18:17:29    
以辛先生收取当事人好处费,致住建委对其公司及两名估价师处以罚款,使其商誉受损为由,房地产评估公司将职工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辛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商业名誉损失。日前,海淀法

以辛先生收取当事人好处费,致住建委对其公司及两名估价师处以罚款,使其商誉受损为由,房地产评估公司将职工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辛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商业名誉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辛先生应向房地产评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商业名誉损失5000元。

2014年1月5日, 房地产评估公司委派辛先生作为查勘人员到某房屋拍照,所拍照片将用于该房屋的价值评估。不料,辛先生因收取了他人的好处费,仅对房屋的外景进行了拍照,又向公司提交了其他房屋的内景照片以掩人耳目。此后,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据辛先生提供的虚假照片出具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一年后,房地产评估公司接到了住建委开出的高达3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的理由是该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中使用了虚假的照片且记载的房屋户型错误。依据相同的理由,住建委对在该报告中署名的估价师苗某、牛某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最后,房地产评估公司无奈地交纳了上述罚款,随后即与辛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庭审中,辛先生辩称根据相关规定,每个估价项目至少有一个有资质的注册估价师到现场核查估价对象状况,房地产评估公司明知其不具备资质,还派其单独作业,属明显违规。辛先生并称,公司进行入职培训时并未告知其材料失实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辛先生受该公司委托到涉案房屋拍照,却在未进入房屋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室内照片冒名顶替,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其应对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作为房地产价值的评估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评估规范的规定,严格要求员工恪守职业操守,保证其出具的报告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该公司在不作进一步审核的情况下仅依据辛先生提交的照片出具评估报告,本身亦存在过错。加之辛先生所提供的虚假照片仅系住建委行政处罚决定中指出的虚假记载之一,另一虚假记载事项与辛先生无关。故辛先生应承担房地产评估公司所受3万元罚款的部分而非全部。行政机关对涉案估价师的罚款针对的是个人的失职行为,与公司无关,房地产评估公司自愿承担上述罚款后无权请求辛先生赔偿。另外,行政机关的处罚当然会损害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商业信誉,但该公司在涉案报告的制作中存在明显过错,应自担商誉受损的首要责任,而辛先生提供虚假照片是导致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原因之一,故辛先生对该公司的商誉损失应予以酌情赔偿。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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