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吉林省长春市市辖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绿园区皓月大路9799号。
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H,企业法人周春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贰级,花卉、苗木、食用菌种植、销售,花卉器材、园林机械经销,风景园林设计,园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潢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搬运装卸及信息咨询,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有机农作物种植及农副产品加工、销售,有机复合菌肥、生物调节剂(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及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及经销,农业及林业旅游观光服务,组织和承办会议及展览服务,自有场地租赁,畜类、禽类、水产品养殖、销售,温室工程设计及施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797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5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吉林省春莲园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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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艺园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吉林省艺园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在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伊通镇东尖村三家屯南。
吉林省艺园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A,企业法人刘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吉林省艺园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树木、苗木、花灌木种植销售;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猪、鸡、牛的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3511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67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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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吉林省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刘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在营登记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伊通镇东尖村三家屯南
法定代表人:刘春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伊通镇东尖村三家屯南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其中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街道及通过市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等。
(二)专用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四)防护绿地: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第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要贯彻为经济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领导,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居民要履行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第七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年度绿化计划;
(三)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市绿化工作;
(四)负责城市绿化先进单位资格审核工作;
(五)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绿化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它设施应布局合理、建设适度。第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绿化建设。具有专用绿地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其中有专用绿地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绿化规划要报当地园林管理机构备案。
单位和个人要利用本单位或个人的庭院的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种草、栽花,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绿化建设。新建生活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改造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批准的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划建立供居民游憩的公共绿地,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标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易地建设城市绿地资金。其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建设规划时,应按前款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以及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有关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其中绿化工程设计必须征得同级园林管理机构的同意。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必须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二年度绿化季节结束前完成。竣工后,申请园林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五条 新建生活区、旧城改造区和零星插建单位建筑绿化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绿化资金列入建设的总预算,并按照建筑面积提取。其提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