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概况
写明工程名称、地址,建设或投资单位名称,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单位名称及专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和备案合同编号。注明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工程实际开工时间,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等。
房屋建筑工程要对工程本身用途、功能、外观、结构类型、抗震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主要使用功能区分、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建筑物檐高、占地面积、地上及地下层数、外装修特点、投资额等进行简要描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对工程本身的类别、用途、功能、外观、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管道敷设形式、系统形式、主要设备、工程的主要工程量、投资额等进行简要描述。
二、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情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招标、投标情况。
2、设计情况:注明设计文件号、施工图审查编号和审查单位。注明设计完成时间,项目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证号、注册结构师证号和注册设备工程师证号。叙述图纸会审情况,施工过程中有无重大设计变更并说明情况(重大变更是否经图纸审查部门批准,主要说明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变更和主要材料、设备的变更)。哪些部位未按设计施工,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其它情况。
3、地质概况:注明地基勘察项目负责人及执业证号和勘察报告审查编号。说明建筑地基种类(天然或人工)、深度(槽底标高)、承载力数值和依据,允许变形要求。建设工程地基实际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如不符是否按建议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处理,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地基变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监理基本情况和评价:说明监理机构设置情况,分别注明参与本工程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工地监理人员的姓名,资格证书及编号、注册证号。写明项目监理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隐蔽验收;是否按规定对施工试验进行了有见证取样与送检;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报验;对哪些主要部位实施了旁站监理。
5、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和评价:分别说明总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等姓名、执业证书及编号。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工期定额规定的施工天数,实际施工天数,工程总用工工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分部工程的划分,简介各分部主要施工方法,重点描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有无甩项,有无质量遗留问题,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6、主要建筑材料使用情况:用于主体结构建筑材料、门窗、防水、保温材料、特种设备等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生产厂家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有合格证明文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复试、有见证取样与送检,试验和检验的结果如何,是否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地方标准。
7、工程资料管理情况:说明有关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质量保证资料,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文件及试验检验资料归档情况。
8、工程验收情况:注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名单,人员名单及执业身份证件号码,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描述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内容和验收过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提出的工程整改意见和竣工验收意见,整改和复验情况。对未进行验收的分部工程给予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说明完成规划、消防、环保(工业生产及有污染排放项目)、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时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的其它验收项目验收情况。
9、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情况。
10、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是否发生过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如发生,说明原因和处理结果,写明什么时间、什么部位发生什么样的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扼要说明其主要原因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应有设计单位或检测单位认可的结论性意见。如未发生质量问题,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写明施工中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