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地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 安置房概况
(一)甲方所售房地产为拆迁安置房,已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甲方出卖安置房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间。房屋结构为 ,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勾选一种)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 月 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勾选一种) 。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 。
(二)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整,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买房向银行抵押付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 元。
其余房款乙方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如果乙方在 年 月 日前还未能将银行贷款办理好并交付给甲方,则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退回乙方之前已付购房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
第三条 税费
(一)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费由 承担。
(二)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由买方承担的税费由 承担。
第四条 交付
(一)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及水、电、气的读数等列表记载(具体详见附件列表),在交房时一并交给乙方。
(二)甲方在收到全部房款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可办理入住。
第五条 产权登记
甲方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 内,共同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必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乙方损失。
第六条 违约条款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甲方无法按本协议出卖安置房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七条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方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甲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二)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三)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均已按规定交纳,单据交买房确认。
(四)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甲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
(五)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乙方承诺和保证:
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 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 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的传真或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