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国土、林业、住建、交通、电力、通信、工商、环保及公安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绿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建设管理资金及用地,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
第五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无公害防治有害生物技术,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
第六条 推动城市立体绿化建设进程,解决用地资源紧缺与城市绿化建设之间的矛盾,丰富城市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优化城市生态系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等共同编制。
各镇(街道、园区)的城市绿化规划,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安排以下内容:确定城市绿化发展目标,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各类绿地的规模和布局、制定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绿化种植规划,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十条 本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各类城市绿化项目还应当满足城市生态环境指标:本地木本植物指数达到80%以上,道路广场铺装用地中透水面积的比重达到50%以上。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建设指标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绿化种植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
(二)城市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2%;
(三)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其中居住区和单位配套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75%;
(四)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30米;
(五)高压输电线走廊等的安全防护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配套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坚持适地适树和节约型园林的原则,以自然式多层次的植物群落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
第十三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积极引导城市生产绿地科学培育大苗,丰富及促进城市绿化树种的多样性。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包括桥体、坡壁、屋顶、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它建筑立面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各类建设项目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应积极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下沉式绿地、城市湿地公园,增加透水铺装、路面雨水引流设施等措施,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
第十六条 鼓励加强城市道路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