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坚持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作为新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3.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街道)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二)落实管护人员。
1.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县级核定标准发放。
3.确定维修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各地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三)保证管护经费。
1.强化财政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级要修订完善管护办法,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明确亩均投入标准,实行专款专用。省级、市级要安排落实管护奖补资金。
2.合理收取水费。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3.拓宽筹资渠道。各地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4.严格资金管理。县级要规范管理使用财政预算列支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创新管护方式。
1.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2.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3.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县级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