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哪些?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因此,纳税人在涉外业务中,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在境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销售桂圆干免征增值税政策?
收购桂圆干,经过简易的人工拣选后销售,因为桂圆不是自己种植的,属于货物的流通环节,应征增值税。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种植的农产品才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养殖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注释: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如何才能享受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营改增后绿化工程用的苗木是免征增值税怎么抵扣?
全部苗木都要采购,主要还是注意取得发票。对于采购来自自产自销的苗圃,要求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抵扣,采购自二手贩的应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因实际经验业务需要,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财税[2007]12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公司生产精料补充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伺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配合伺料”范畴,可按照《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伺料和词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词料。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个体户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是否免征个税?
根据最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2019年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10万元以下的(按季度申报的季度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收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是年利润100万元以下的,按25%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按20%税率计算,也就是实际税率5%,100-300万元的,按50%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10%。
图书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延续免征政策吗?
根据财税[2013]87号《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18年针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还会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后续政策会有通知。
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免税项目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粮食收储企业除外),对方是免税企业也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它。需方是免征增值税的企业,要求供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合税法的。但是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企业除外(如残疾人就业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