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减免政策?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减免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
自2016.5.1至2017.12.31,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已延期:2018.1.1-2020.12.31;
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申报时要分别填列
2、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3、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到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向转关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注:①上述月销售额包括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但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需要交增值税和附加税,不免税;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住宿业、咨询鉴证业、建筑业正试点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附加税优惠政策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自2015.1.1起至2017.12.31,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缴纳义务人既包括一般纳税人,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实施期限需另查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自2016.1.2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的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苗木销售有哪些免税政策?
如果属于农业生产者种植的苗木,免征增值税;如果是购进再销售的苗木,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低保证明 ,残疾且无经济来源证明,因病无法劳动导致无收入证明,军烈属证明等,都可以减免租金。
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1、涉税事项备案表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国有企业证明及改制批文5、财政下达的收储计划6、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 等等,可能申请事项不一样,各税局要求的资料也不一样。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是指:1、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继续免征所得税。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3、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 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 、合同工 及离退人员。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 、夜大 、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一九九四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1、 对专门生产酱油、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醋、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一年。
3、 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 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二、以上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三、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以上优惠政策外,其他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苗木销售有哪些免税政策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己繁育苗木销售属于自产农林产品,免征增值税,前提是你办理税务登记并准确核算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指标,并依法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 3.企业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但是增加了一项是购买的苗木经过二次种植和培育后,仍可按照自产农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备案。
合规风险的识别依据有哪些法规政策?
定义:广泛,持续收集合规风险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比较,分类,组合等,有效识别合规风险。合规风险信息应实施动态管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必须缴纳,不享受小微减免。因为你开出的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对方拿去抵顶销项税额,相当于对方税款的抵减项。通俗的说,对方抵的就是你缴纳的。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有哪些?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其中:
1.“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 :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扩展资料:应交税金是根据税法规定应上缴的各种税款,是应付帐款的一种。主要包括应该交纳的产品税、增殖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等。为了反映各种税金的应交和实际交纳情况,应设置"应交税金"帐户进行核 算。企业月终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税款,贷(增)记该帐户,实际交纳时,借 (减)记该帐户,月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各种税款,如为借方余额,则是多交的税 金。"应交税金"帐户还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一般可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借方如果是多交的也要转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一般没有贷方余额,因为转到了“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这样做可以很明显地区分企业增值税的上交情况。根据增值税核算的要求,还是转比较好,这样的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