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苗木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 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 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 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 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绿化工程用的苗木是免征增值税怎么抵扣?
全部苗木都要采购,主要还是注意取得发票。对于采购来自自产自销的苗圃,要求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抵扣,采购自二手贩的应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销售桂圆干免征增值税政策?
收购桂圆干,经过简易的人工拣选后销售,因为桂圆不是自己种植的,属于货物的流通环节,应征增值税。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种植的农产品才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苗木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苗木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的话进项还能抵扣吗?
特殊的普通发票如收购农产品普通发票,运费普通发票等是可以抵扣,其他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只有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的抵扣条件1、凭证条件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2、时间条件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苗木免税普票怎么抵扣增值税进项?
苗木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苗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因此,对于购进免税苗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主要是以下三点:
1、农业生产者是税务登记户,销售时应向购买方开具苗木销售发票。纳税人向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购买苗木取得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时,最好在备注栏内或具体苗木名称后注明“农业生产者自产”,避免抵扣进项税额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农业生产者是农民个人,销售时购买方应向农民个人开具苗木收购发票,或去税务机关代开销售发票,备注农业生产者自产;
3、购买方到外县市收购农民个人的苗木,不能携带空白的收购发票到收购地开具,可以在收购后回机构所在地开具苗木收购发票邮寄给农民个人,也可以由农民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购进免税苗木发票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根据36号文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财税[2012]75号文规定,准予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税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免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哪些?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但是,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因此,纳税人在涉外业务中,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在境内通过互联网、有线电视、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等无线、有线装置或者媒体,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公司生产精料补充料,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伺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配合伺料”范畴,可按照《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伺料和词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词料。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如何才能享受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