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抽检比例规范?
苗木抽检比例的规范通常是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标准来进行制定和执行的。一般来说,苗木抽检比例应该以保障植物健康和生长为主要目的,以确保苗木的质量达到相应的标准。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规范参考:
1. 美国:美国农业部规定,对于从海外引进的苗木,必须进行100%的检验,并对国内产的苗木进行随机检查。
2. 欧盟:欧盟对于苗木的抽检比例根据不同的植物种类和来源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从可信的来源进口的苗木抽检率较低,而来自高风险地区或疫情爆发地区的苗木则需要更高的抽检比例。
3. 中国:中国农业部制定了相关的苗木质量检查标准,对于进口和国内生产的苗木均有相应的抽检比例要求,具体比例视种类、来源、数量等因素而定。
总的来说,苗木抽检比例规范需要考虑到多个因素,包括植物种类、来源、数量、质量等因素,以确保苗木的质量和健康。
苗木快递空运需要检疫?
不管是 陆运,空运,运输过程中,都必须出具一份植物检验检疫证明,方便通关
苗木检疫证明怎么开?
苗木检疫证明的开具需要经过农业部门依法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1、携带检疫证明申请报告书,原病原植物标本,原病原植物出入境检疫合格证、原产进口国授权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市级农业部门办理;
2、按照申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经农业部门审核,同意出具检疫证明;
3、该检疫证明具有苗木出入境的证明功能,按照农业部门的要求,填写正确的信息,如苗木的种类、数量、苗木出入境目的地等;
4、经农业部门审核通过,发放检疫证明,其中苗木出入境的检疫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苗木检疫证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或国内其他省市进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外省市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局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苗木运输证和苗木检疫证怎样办理?
苗木运输证和苗木检疫证的办理方法: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或国内其他省市进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外省市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局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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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抽检标准比例?
合格率为57.5%
灯具质量检测报告标准:
走线槽GB 7000.1-2015
带有不可替换光源的灯具GB 7000.1-2015
带有非用户替换光源的灯具GB 7000.1-2015
视网膜蓝光危害GB 7000.1-2015
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GB 7000.1-2015
外部接线截面积GB 7000.1-2015
防触电保护GB 7000.1-2015
耐久性试验GB 7000.1-2015
耐热GB 7000.1-2015
骚扰电压(电源端子)GB /T 17743-2007
辐射电磁骚扰(30MHz~300MHz)GB/T 17743-2017
谐波电流限值GB 17625.1-2012
出货抽检比例标准?
首先公司质量部门要规定抽样水平表 其次是AQL表的抽样系数所有把抽样数抽来后,所有项目均须100%全检,当然这个是需要以各企业所生产产品的特性来定的,有的项目只需50%即可
山东苗木检疫证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或国内其他省市进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外省市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局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苗木检疫证有什么规定?
《苗木检疫规定》(GB 21955-2008)规定,苗木检疫证是指根据国家检疫机构下发的《苗木检疫证管理办法》发放的证明苗木输入、出口经检疫的证明文件,由苗木产地的苗木检疫机构签发。
苗木检疫证的签发,施行和监督由苗木产地的苗木检疫机构负责,其监督也包括苗木输入、出口的检疫情况,以保证苗木的检疫质量和安全。 苗木检疫证必须经过开具单位、检疫机构、相关部门以及苗木产地等部门的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苗木检疫规定方可签发苗木检疫证。
调运苗木需要,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批(同一地区、同一日期、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名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一证开具,货证同行。按照“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这一规定,必须为”一车一证“,”货证同行“ 一、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二、申请规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申请人提供货物名称、包装、产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购销合同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