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或国内其他省市进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外省市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局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