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审定品种的条件:(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七)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及标准样品留存。
二、办理材料
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品种来源清楚,数据真实、可靠,并加盖单位公章。
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有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证书。
提供复印件。如使用未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不育系组配的水稻新品种还需提交《广东省杂交稻品种不育系鉴定申请表》和不育系选育报告。
育种者在申请品种审定前需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所有试验点均处于同一生态类型区,该生态类型区要与所申请品种试验组别一致,并提交试验总结。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品种来源清楚,数据真实、可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2号楼首层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农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