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户”为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原件);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由镇(街)经办部门负责指导提供);
(五)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三、资料审核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人员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申请材料是否属实;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三)拟建房屋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四)是否符合已通过的本村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同意。
四、现场公示
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及审核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姓名、出生年月等;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三)申请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能够反映拟用地位置、面积与四至间距的地形图;拟建房层高和面积。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的,还应当公示权属证明材料。
公示期满且村民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由乡村规划联络员或申请人在3个月内报送镇(街)经办部门。
五、镇(街)审批发证
镇(街)应当自审核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