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2.10元;其它人工阔叶林,每株每年生1.10元。
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生1.80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生0.90元。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扩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
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为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产值的1.5倍。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8~1.0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5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0.4倍。
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0.4~0.6倍。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