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杉专业育苗基地 红豆杉专业育苗基地 基地在什么地方?

   发布日期:2024-02-22 03: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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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豆杉是什么江西红豆杉基地在哪里
红豆杉有人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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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红豆杉是什么江西红豆杉基地在哪里

红豆杉有人听说过吗?红豆杉在植物界枝森贺的地位就像大熊猫在动物界的地位一样,是我国一级保护植物,据说含有抗癌物质。红豆杉的主要盛产地之一是江西,来看看江西的红豆杉基地都在哪里吧。

江西红豆杉基地

1、红豆杉群落

具体位置: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南山路1号南山公园

2、红豆杉苗木

具体位置: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井冈山风景名胜区

3、红豆杉养生谷

具体位置:潞田镇潞田派出所西800米

4、红豆杉森林康养小镇/红猛派豆杉森林公园

具体位置:江西宜春市铜鼓县铜鼓茶山林场场部

红豆杉

红豆杉在地球上的历史有250万年之久,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是植物大熊猫,因此国家明令禁止砍伐红豆杉树木。

红豆杉十分珍贵,是因为它的树皮里含有紫杉醇,这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抗癌物,很多人喜欢用红豆杉的树皮泡水喝。

我国红豆杉分类:东北红豆杉、南方红豆杉、云南红豆杉和西藏红豆杉

主要产地:红豆杉主要在江西、贵州、广东等地盛产

成熟期:每年十月底果实成熟,可以摘来泡酒煮茶蒸馏。

江西铜鼓80万株野生红豆杉红了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的80多万株野生南方红豆杉果实陆陆续续成熟了,引来许多人观看。

江西铜鼓

铜鼓旅游资源丰富,生态优美,是全国生态旅游试点城春纤市,森林覆盖率达88.9%。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最高标准,有天然氧吧之称。

铜鼓还是国家级生态县中国南方红豆杉之乡中国竹键盘之都中国百佳深呼吸小城来到这就能体验到红色、绿色、客家、长寿、丹霞等元素的景点,更能感受铜鼓人民的纯朴和好客。

铜鼓是中国南方重点林业县,境内有天柱峰国家森林公园、官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和中国南方红豆杉森林公园。

三、红豆杉树苗现在的价格大概是多少?

米径4~6公分,高度0.5~1m的曼地亚红豆杉苗价格为25元/棵。

红豆杉是稀有树种,模陆非常的珍贵,是国家的一级保护植物。目前市场上红豆杉树苗的价格因地而异,同样规格的树苗,由于不同品种价格有很大差异:米径4~6公分,高度0.5~1m,辽宁省丹东市日本红豆杉50元旦唤顷/棵链枯,陕西省宝鸡市曼地亚红豆杉价格为18元/棵等,福建省龙岩市的南方红豆杉价格为18元/棵不等。

红豆杉的原木可以用于制作家具,纹理非常的精致,而且价格也很昂贵,红豆杉皮与细根是提炼紫杉醇最好的原料,其次红豆杉还可以用于雕刻收藏。

四、私人砍伐红豆杉是否违法?

私人砍伐红豆杉肯定违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盗伐林木罪的认定

1、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

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2、与盗窃罪的界限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盗窃他人已伐倒的原木的,属于盗窃行为。因为没有破坏自然资源。二是盗伐他人村前屋后零星树木,数额较大棚神的以盗窃论。

因为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对象是成片的林木。惩罚盗伐林木行为毕竟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财产,而是为了保护环境。作为林木是涵养生态的重要资源,因此,不是成片林木,不是破坏了环境只按盗窃论处。

3、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为了泄愤报复洞亏而砍伐他人或者链颤亏破坏他人经济林木的,通常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一个人谈个女朋友,结果被女朋友的叔叔给破坏了。

这个人晚上跑到他家的甘桔林里去,把他山上的柑桔树200多棵一砍而光。这不是盗伐林木,也不是故意毁坏财产,因为破坏的是人生产手段,是水果生产,定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私人砍伐红豆杉肯定违法。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前颤“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此碧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慧扒败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自移植天然红豆杉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福建省光泽县某中药材公司职工余某自筹资金经营中药材种植。2000年6月,余某承包一片集体山场植树造林,在劈草炼山过程中,发现承包造林的山场零星生长着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幼苗(5厘米以下)。于是,余某将红豆杉幼苗偷偷移植到自己的中药材基地进行培育,以便今后出售牟利。因旅蠢培举报,余某被光泽县公安机关抓获。经侦查核实,从2000年6月至2004年10月余某从承包的山场移植红豆杉8株,从其他集体山场移植红豆杉17株,其5株在移植过程中死亡。

[分歧]:

对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应构成何罪,各方意见不一,主要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拆唯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余某是自己发现承包山场有天然南方红豆杉,为避免国家保护植物不受炼油更新而毁坏,才移植到自己的中药材基地种植的,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档芦未造成对保护植物的侵害。而且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移植行为是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获取集体所有山林场上的红豆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余某的行为实际上是采种行为,因此,应对余某所移植的红豆杉进行估价,如果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则以盗窃罪追究余某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余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移植红豆杉的行为会毁坏林木的生长,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移植的手段,并造成5棵红豆杉死亡的结果。应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理由: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依经办移植手续情况下,擅自将国有的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红豆杉移植到其个人使用的土地上种植,实质上已完成非法采伐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余某应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实施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南方红豆杉是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树木之一,人工培育珍贵树木国家鼓励和支持,但需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批准采集后方可采集。

本案余某主观上明知红豆杉国家保护树种,出售后有高额利益可图,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移植25株,并导致死亡5株的后果。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方面包括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其中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处罚。因此,余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应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第一至第三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是选择性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就应以盗窃罪论处。采种,是指采集植物的种子;采种与移植并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移植中包含了采种。因此,并不是“法无明文规定”。

其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其目的不是将财物占为己有或者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而是将财物毁坏,且本案中虽然造成5株红豆杉死亡,但不是出于余某的本意,且5株幼苗不可能达到刑罚规定有追诉标准,因此,本案中余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该罪的特征。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巨大判处3到10年徒刑,而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的处3到7年徒刑)按盗伐林木罪处罚外,其它的均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本案所涉及的是5公分以下的苗木25株,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由于余某尚未将红豆杉苗木出售牟取经济利益,又无法准确鉴定其的价值数量,根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不宜认定余某构成盗窃罪。

当然是违法,而且属于犯罪,应该尽快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举报他.

如果红豆杉被国家列为了珍贵野生植物,那么私人砍伐行为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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