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进口植物需要检疫吗
个人不能进口植物,需要通过有进出口权的公司操作;
都是因为植物涉及到生态环境等问题,进口其实是很麻烦的;提前要做植物检验检疫;如果量不大,又不是经常性生意的话,建议算了吧。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生产防疫措施
首先要用保护地来栽植,其次采收无病虫害的枝条繁殖,第三加强病虫害管理。
三、欧共体对从中国输入的盆栽植物有何特殊检疫要求?
欧共体对从中国输入的盆栽植物的特殊检疫要求是: 1.植物要种植在由官方注册的盆景种植园至少2个连续年,每年至少检查6次,每次除去感染有害生物的植株; 2.植物要种植在未用过的人工生长介质上或种植在经熏蒸处理或热处理的介质上,以保证生长介质无植物有害生物; 3.盆景应放在离地至少50厘米的架子上,浇水须用洁净的自来水或深井水; 4.盆景要放置在具除虫结构的网室中; 5.出口带介质的盆景要求出口前1个月报检,对带粘土盆景采取洗净后更换经处理后无植物寄生线虫的生长介质,并施克线磷,做到出口盆景植物不带植物寄生线虫。出口不带生长介质盆景应提前一周报检,要洗净后不带有害生物方可出口;
四、日本买的盆栽可以托运回国吗
不可以直接托运回国。
入境植物需要办理检疫审批。
所谓入境植物检疫审批,就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有关农、林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输入境内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进境的过程。
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二)办理检疫审批应遵循的原则(1)办理检疫审批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具有经营权的法人或对外签约者。受委托代办检疫审批手续的,代理人在办理审批时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进口商未经检疫机关批准,盲目签订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导致货物到达口岸后不能进境而造成损失。二是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这些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审批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审批,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与审批要求不一致,必须服从于审批决定,造成毁约的情况和经济纠纷或损失,由货主自负。有些贸易合同签订时,没有订明检疫要求,当审批机关审批时提出检疫要求后,进口方应当与出口方修改合同,不能修改的只能终止合同的执行。
二、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
(一)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农、林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分别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国家林业局森林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
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如下:(1)提出申请。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或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林业局森林保护司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或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引种单位在申请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还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以便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
(3)审批。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后,根据国家的有关检疫法规和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植物疫情,以及两国间签订的检疫卫生条件,签署审批意见。对于批准进境的,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及批准的数量(有关生产种苗、种质资源和科研试材引进检疫审批限量见相关文件),同时指定允许进境的口岸。
(4)审批单证的发放和废止。经检疫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在有效期内,如果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检验检疫机关有权宣布已审批的审批单作废或延期执行。
(5)审批单的更改与重新办理。《审批单》在办理后,申请单位如需更改进境国家或地区、时间、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种类、数量的,均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的,亦须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