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流程及材料
1.申请流程
申请人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兽药窗口递交《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
兽药进口(通关单)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兽药进口申请表》一式一份(原件)。
(2)科研项目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适用于少量科研用兽药)。
(3)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审查意见文件(适用于进口注册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等)。
国内急需兽药进口,兽药进口(通关单)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4)进口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6)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适用疫苗);
(7)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8)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四、办理之后如何向海关申报
企业依流程取得《进口兽药通知单》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填报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五、注意事项
1、《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R”,在编号栏填报进口兽药通关单号。
2、《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3、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兽药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进口料件或加工制成品属于兽药且无法出口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内销手续。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
4、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兽药,不需要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暂时进口期满后应当全部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口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境内销售。无法复运出境又无法办理进口手续的,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商进境地直属海关同意,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5、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6、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进口,除遵守《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