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挖植花草犯法吗? 购买柏木犯法吗?

   发布日期:2023-11-11 12:09:03    
野外挖植花草犯法吗?绿化工程的花草植物是归属于公共场所物品。偷窃、破坏都是犯法的。 购买柏木犯法吗?犯法,国家目前是不允许买卖柏木的,但是你在正规渠道购买的话是不犯法的

野外挖植花草犯法吗?

绿化工程的花草植物是归属于公共场所物品。偷窃、破坏都是犯法的。

购买柏木犯法吗?

犯法,国家目前是不允许买卖柏木的,但是你在正规渠道购买的话是不犯法的

购买山鼠犯法吗?

购买山鼠犯法的

白腹山鼠物种已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运输和贩卖都是违法行为。

首先,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网上卖种子犯法吗?

网上卖种子应该可以的,不会犯法。

个人购买假药犯法吗?

个人购买假药是犯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购买数字货币犯法吗?

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合法的。但是我国对境内外的虚拟数字货币是不认可的,像比特币,以太坊这些尽管炒得如火如荼,中国政府是不认可的。

购买虚拟货币犯法吗?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瑞泰币、莱特币等山寨币也同样适用。

购买泰鳄犯法吗?

野生的泰国湾鳄随随便便也能长到3米以上,最长的能到4米多,一般家养其实也就在一米左右,宠物泰国鳄鱼一般有泰国湾鳄还有暹罗鳄两种,体型相似不过养了的人最后都后悔,喂不起体型还大性情凶猛还有很大可能伤人。

一般人没地方饲养而且长大了也不好脱手杀了估计还犯法,其实本身饲养这种近年流行的鳄鱼当宠物就不合法

购买花草植物,如何记账?

 购买花草树木分为两种情况:  一、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  1.购回的花草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那么上述购进花草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  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中列举的项目,如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  例: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花草、树木20000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金2600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属地上附着物需栽培的树木15000元,可移动的盆花5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15000    制造费用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银行存款22600。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19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950。  二、用于其它福利部门和个人消费  购回的花草用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如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的,则符合新条例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例: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可移动的花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其中,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180000元,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2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00    制造费用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    贷:银行存款226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00  借:管理费用22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2600

农民自留种子,犯法吗?

可以肯定的是,普通农民种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使用自留种是不违法的,农民可以大胆放心地使用。但如果是其他情况,那就要慎重,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种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要求赔偿,为了说清楚农民自留种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法院判决的案例。

自认为是农民的秦永宏,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973.2亩土地,种植、销售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结果被江苏省高科种业公司发现了,种业公司认为秦某的行为,给种业公司造成了伤害,要求秦某停止侵权并且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秦某认为,自己是农民,通过自繁自用,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当然是不愿意赔偿,两者闹到法院,南京中院进行了一审,最高院进行了二审,最终法院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且明确了秦某属于种粮大户,并不适用农民“自繁自用”的情形,种业公司胜诉了。不过,法院认为很难认定秦某有销售该水稻品种的行为,所以在赔偿金额上并没有完全支持种业公司的。

江苏亲耕田农业公司利用自身渠道,销售“金粳818”水稻新品种,平时在网上与买家交易时,也没有相应的台账记录,金地种业公司发现后,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且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此案,最终认定亲耕田农业公司侵权,其出售种子的数量,不符合农民可适当出售剩余常规种子的情形,属于借助他人研究成果,而进行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同时,调查中发现,亲耕田公司获利金额超过100万元,为了维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戒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双倍处罚,支持了种业公司300万元的赔偿诉求。被处罚的公司当然会不服,提出上诉,不过,终审判决依然是维持原判。

从两个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到关于种子侵权的问题有不少,有的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不妥,还有的是明知道有问题,想打擦边球。但最终都会被法院给予公正判决,维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捍卫了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让种业公司可以安心搞种子研究。近年来,关于种子侵权问题的案件明显增多,是否被认定为侵权,有两个关键要素需要搞清楚。

在实际案例中,有不少种粮大户,或者一些农村合作社,打着普通农民的“旗号”,认为这样可以逃避处罚。不过,法院认为普通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等,首先数量不会很多,比如在南方农村,自家水稻数量基本不会超过10亩。其次,是生产出来的水稻、小麦等,大部分会留着自家食用,只有少数余粮才会出售。而种粮大户、合作社却不一样,这类主体种粮是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属于一种商业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农民的诉求。特别是一些种粮大户,可能以前一直在农村种地,也一直在农村生活,就认为自己是农民身份,这是没有毛病的,但要是自己留种用在流转的土地上种植,那就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可以出售剩余常规种子,这里面是有几个前提条件的,一个是农民的身份,是代表着普通的农民,土地是自家承包的,而不是流转过来的,像种粮大户就不属于普通农民,被划定为职业农民。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出售剩余种子的数量,比如普通农民自留种有100斤,自家用了80斤,还有20斤剩余,用来卖给其他村民,这个是属于允许的范围。但如果自家只需要80斤种子,实际上却卖了2000斤给他人,这就属于不正常范畴,一旦种业公司起诉,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侵权。

很多种植户使用自留种,无外乎两个因素驱动,一个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毕竟一斤种子要比一斤粮食贵很多,一亩地购买种子的成本开支达到100-200元很正常。另一个因素是想保留自认为不错的品种,特别是一些老品种,实际上不容易买到,如果不进行自留种,那么该品种很可能要消失。那么,农民要怎么操作,自留种才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呢?

1、做一个本本分分的普通农民。在农村生活的不一定是农民,但真正的农民一定生活在农村。纯朴、善良是咱农民的特征之一,这种好的优良传统要保持下去,在农村做一个普通农民,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适当种植自留种,就不会有什么矛盾,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不会有人盯着,更不会被种业公司起诉。

2、尽量不对新品种进行自留种。可能很多种粮大户觉得,自己先在市场上买新品种,表现不错的话,来年就使用自留种,这样就省了不少种子钱,实际上这是侵权行为。种业公司为了研发新品种,投入成本是很大的,如果法律不保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没人愿意研发新品种,对行业发展很不利,因此新品种往往产生的纠纷多。为了避免一些“误会”,农民选择自留种时,可以选择常规品种,比如在市场上已经出现5-10年的品种。

3、尽量不要出售自留种。自繁自育的种子,用来出售给他人,很多时候性质就变了,试想下,如果通过出售种子,获利1-2万元,周围的人会不会进行效仿呢?答案是肯定的,效仿的速度会成倍放大,无形中就给种业公司带来损失,个人被要求赔偿也正常。如果农民自留种有少量剩余的,不妨免费分给周边村民,这样自己既做了人情,又避免了经济纠纷,不用担心被索赔。

总而言之,农民使用自留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没有一个笼统的答案。当然,如果想利用农民身份来打擦边球,这种自作聪明的方式,很显然是行不通的,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种业公司的利益和农民的诉求,都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不会偏袒某一方,所以,咱农民使用自留种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约定,这样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种业公司也没有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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