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的是,普通农民种自家的一亩三分地,使用自留种是不违法的,农民可以大胆放心地使用。但如果是其他情况,那就要慎重,因为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法律,种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要求赔偿,为了说清楚农民自留种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法院判决的案例。
自认为是农民的秦永宏,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973.2亩土地,种植、销售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结果被江苏省高科种业公司发现了,种业公司认为秦某的行为,给种业公司造成了伤害,要求秦某停止侵权并且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秦某认为,自己是农民,通过自繁自用,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当然是不愿意赔偿,两者闹到法院,南京中院进行了一审,最高院进行了二审,最终法院认定,秦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且明确了秦某属于种粮大户,并不适用农民“自繁自用”的情形,种业公司胜诉了。不过,法院认为很难认定秦某有销售该水稻品种的行为,所以在赔偿金额上并没有完全支持种业公司的。
江苏亲耕田农业公司利用自身渠道,销售“金粳818”水稻新品种,平时在网上与买家交易时,也没有相应的台账记录,金地种业公司发现后,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且赔偿300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此案,最终认定亲耕田农业公司侵权,其出售种子的数量,不符合农民可适当出售剩余常规种子的情形,属于借助他人研究成果,而进行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同时,调查中发现,亲耕田公司获利金额超过100万元,为了维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戒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双倍处罚,支持了种业公司300万元的赔偿诉求。被处罚的公司当然会不服,提出上诉,不过,终审判决依然是维持原判。
从两个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到关于种子侵权的问题有不少,有的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不妥,还有的是明知道有问题,想打擦边球。但最终都会被法院给予公正判决,维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捍卫了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让种业公司可以安心搞种子研究。近年来,关于种子侵权问题的案件明显增多,是否被认定为侵权,有两个关键要素需要搞清楚。
在实际案例中,有不少种粮大户,或者一些农村合作社,打着普通农民的“旗号”,认为这样可以逃避处罚。不过,法院认为普通农民种植水稻、小麦等,首先数量不会很多,比如在南方农村,自家水稻数量基本不会超过10亩。其次,是生产出来的水稻、小麦等,大部分会留着自家食用,只有少数余粮才会出售。而种粮大户、合作社却不一样,这类主体种粮是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属于一种商业行为,明显超出了普通农民的诉求。特别是一些种粮大户,可能以前一直在农村种地,也一直在农村生活,就认为自己是农民身份,这是没有毛病的,但要是自己留种用在流转的土地上种植,那就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农民可以出售剩余常规种子,这里面是有几个前提条件的,一个是农民的身份,是代表着普通的农民,土地是自家承包的,而不是流转过来的,像种粮大户就不属于普通农民,被划定为职业农民。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出售剩余种子的数量,比如普通农民自留种有100斤,自家用了80斤,还有20斤剩余,用来卖给其他村民,这个是属于允许的范围。但如果自家只需要80斤种子,实际上却卖了2000斤给他人,这就属于不正常范畴,一旦种业公司起诉,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侵权。
很多种植户使用自留种,无外乎两个因素驱动,一个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毕竟一斤种子要比一斤粮食贵很多,一亩地购买种子的成本开支达到100-200元很正常。另一个因素是想保留自认为不错的品种,特别是一些老品种,实际上不容易买到,如果不进行自留种,那么该品种很可能要消失。那么,农民要怎么操作,自留种才不会被认定为侵权呢?
1、做一个本本分分的普通农民。在农村生活的不一定是农民,但真正的农民一定生活在农村。纯朴、善良是咱农民的特征之一,这种好的优良传统要保持下去,在农村做一个普通农民,守着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适当种植自留种,就不会有什么矛盾,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不会有人盯着,更不会被种业公司起诉。
2、尽量不对新品种进行自留种。可能很多种粮大户觉得,自己先在市场上买新品种,表现不错的话,来年就使用自留种,这样就省了不少种子钱,实际上这是侵权行为。种业公司为了研发新品种,投入成本是很大的,如果法律不保护种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就没人愿意研发新品种,对行业发展很不利,因此新品种往往产生的纠纷多。为了避免一些“误会”,农民选择自留种时,可以选择常规品种,比如在市场上已经出现5-10年的品种。
3、尽量不要出售自留种。自繁自育的种子,用来出售给他人,很多时候性质就变了,试想下,如果通过出售种子,获利1-2万元,周围的人会不会进行效仿呢?答案是肯定的,效仿的速度会成倍放大,无形中就给种业公司带来损失,个人被要求赔偿也正常。如果农民自留种有少量剩余的,不妨免费分给周边村民,这样自己既做了人情,又避免了经济纠纷,不用担心被索赔。
总而言之,农民使用自留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没有一个笼统的答案。当然,如果想利用农民身份来打擦边球,这种自作聪明的方式,很显然是行不通的,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种业公司的利益和农民的诉求,都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不会偏袒某一方,所以,咱农民使用自留种时,也需要遵守法律约定,这样就不会有什么问题,种业公司也没有索赔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