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综合执法是对破坏园林绿化和园林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
园林执法工作的难点分析及对策: 1、 园林法规不完善。近年来,园林立法取得一定进展,基本形成了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体 系,在许多地方能够做到有法、有规可依,但在现实执法工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包括以下2方面:1内容滞后,执法主要依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均制定、修改于十几年前,已经不能全部涵盖现实违法行为,造成某些违法行为缺乏处罚依据。例如说前段时间开展的机动车侵占绿化带专项整治中,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碰到这种尴尬,我们依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居然难以对私家车的车主进行处罚。2处罚偏轻,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依照现有的处罚标准,容易造成违法成本偏低,导致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执法队员的工作强度。2、 园林执法取证难。主要原因有:1.大多数违法者为了逃避法律处罚,在夜间实施侵绿毁 绿行为,在难以抓现行的情况下,自然增加了取证难度。2、众商家之间相互包庇。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商家业主出于“一人砍树,众人受益”等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出面举证违法者。3、行政执法权限受限。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行政执法能够采取的措施不多,难以对一些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形成震慑效应。3、 社会护绿意识不够。从总体来看,全社会爱绿护绿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不少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老板、门面店主,对园林绿化法规知识知之甚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只顾眼前和自身利益破坏绿化。有的不懂法,不知道修剪、移植城市树木须在园林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的明知需要审批,却有意逃避审批,怀着侥幸心理“先斩后奏”或“只斩不奏”,等园林执法人员查到了再说。这些园林法盲的存在,就容易造成侵绿毁绿案件的频频发生。二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园林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有待提高。在现实执法过程中,我们有时会发现某些侵绿行为的主体居然是政府部门,一些领导干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协调说情,影响执法案件的正常处理。4、 城市园林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福州园林绿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是市一级的园林执法专门 队伍,在其建立后在市级层面实现园林执法的专业化,实现了园林执法权和处罚权的统一。但是在区县一级并没有专业的园林执法队伍和专职的园林执法人员,导致基层园林执法工作几乎没有开展。这种体制的存在,既不利于上级部门监督考核,又不利于园林执法力量的加强,更不利于园林执法工作的长远发展。5、 执法对象的复杂多样性。在现实执法中,我们常常发现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大多为受托人 或受托单位,他们对委托单位即业主的情况不是很知情。但行政处罚的对象又必须是委托单位,这种执法对象脱节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由于难以对委托单位直接采取措施,委托单位对案件处理往往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这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进度和难度。